(5)煤礦用阻燃電纜,不僅要求其具有阻燃、抗靜電性能,還要求其在電纜護套內加設半導 體屏蔽層,縱然受到事故性撞、砸、擠、壓時,只準超前斷電,絕不允許相間和相地短路。
(6)用于監測監控煤礦水、火、瓦斯、粉塵、頂板、一氧化碳和其它有毒有害氣體的儀表和 裝備,統稱為煤礦安全儀器。它們既要為煤礦特有的作業環境服務,除其自身必須具有抗御 井下各種自然災害的能力外,還不能因本身的安全性能差引發事故,所以又稱為煤礦專用安 全儀器。
(7)安全監測、監控系統是由地面計算機系統和傳輸信道電纜及傳感器、分站等組成,它不 僅要求具有防爆性能,還要求適應特殊作業環境的防磁、抗干擾的能力,保證其傳輸速率、 誤碼率、傳輸損耗、巡檢周期、系統軟件及其監視功能、邏輯關系約定、人機對話功能等, 均能在特殊環境下正常工作。
此外,支護、通風、照明、采煤、掘進、運輸、監測監控、排水、動力系統、安全儀器儀表 、防護設備、救災搶險設備等用品,必須安全可靠。
國家必須采取強制性的安全管理手段、措施確保煤礦礦用 產品滿足煤礦安全生產的特殊需要。煤礦礦用產品執行安全標志管理制度,就是要求煤礦礦 用產品 在技術上滿足煤礦安全標準要求,煤礦礦用產品由具備生產條件的生產單位生產,煤礦礦用 產品在安全性能和使用性能上滿足煤礦安全生產要求。
2 對煤礦礦用產品執行安全標志管理制度是各采煤國家較普遍的做法
由于煤礦生產的特殊性,對煤礦礦用產品的管理,備受各國煤礦安全監察部門的重視,許多 國家都建立了強制性的管理措施,對礦用產品執行安全標志管理。
在美國,勞工部管理的礦山安全與健康監察局(MSHA)負責礦山安全與健康方面的監察工作 ,根據《1977年聯邦礦山安全與健康法》(Federal Mine Safety and Health Act of 1977 )和《聯邦法典·礦產資源卷》(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履行礦山安全監察職能 。在《1977年聯邦礦山安全與健康法》和《聯邦法典·礦產資源卷》中,有關礦用產品的 檢測、評價與審批占大量篇幅。在共5章的《1977年聯邦礦山安全與健康法》中,有2章是礦 用產品管理條款;在《聯邦法典·“礦產資源卷》中,規定的主要內容是對礦用產品的檢測 、評價與審批。對礦用產品的管理是礦山安全與健康監察局的一項重要職責。
美國是煤礦用產品執行安全標志管理較早的國家。美國聯邦法規規定,煤礦及含瓦斯的非煤 礦山所用礦用產品,必須由礦山安全與健康監督局進行測試、評價與審批,并頒發統一的
礦山安全與健康監督局安全標志方可 使用。這種聯邦法規強制執行的安全管理十分嚴格,例如:井下使用的礦燈,即便獲得了UL 認證,仍需取得礦山安全與健康監督局頒發的安全標志后方可下井。對礦用產品的測試、評 價與審批由美國MSAH下設在西弗吉尼亞州的批準和認證中心(Approval and Certification Center)承擔。
在德國,《采礦法》規定,不符合煤礦安全要求的產品不準下井使用。煤礦用產品的管理由 國家礦山管理局管理,經認證后頒發標志下井使用。加拿大對包括防爆電氣設備等煤礦用產 品,由能源礦產部(EMR)頒發統一的安全標志。此外,印度、澳大利亞、波蘭、南非等國 家,對煤礦用產品也采取強制性管理手段。
3 我國煤礦礦用產品執行安全標志管理制度的情況
國家煤礦安全監察體系的建立,保證了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管理制度的實施。國家煤 礦安 全監察局作為煤礦安全的監察執法機構,對煤礦用的設備、材料、儀器儀表進行安全監察, 確保煤礦礦用產品的安全可靠是一項非常重要的職責。煤礦安全生產涉及人員、設備、環境 三要素,煤礦礦用產品實施安全標志管理就是從礦用產品的源頭上解決煤礦礦用產品的本質 安全問題,從而確保煤礦安全生產。煤礦礦用產品執行安全標志管理制度,就是要求產品安 全性能、使用性能達到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水平,滿足安全生產的需要。
為徹底改變我國煤礦礦用產品的安全管理狀況,我國自1990年起對煤礦用設備、材料、儀器 儀表執行安全標志管理制度,為保障這一制度的實施,原能源部、原煤炭部、原國家經貿委 、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制定了一系列的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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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后頂板的管理標準及管理措施
瓦斯的管理標準及管理措施
端面的管理標準及管理措施
超前支護的管理標準及管理措施
兩順槽安全出口的管理標準及管理措施
封泥的管理標準及管理措施
排水設施的管理標準及管理措施
絞車司機物料運輸的管理標準及管理措施
當前煤礦安全生產存在的主要問題及建議
檔案管理員崗位職責
煤礦事故隱患的分類、分級及特點
煤礦安全生產方針是什么?
煤礦安全管理合理化建議
淺談如何搞好煤礦“一通三防”工作
礦山三違處罰辦法
安全生產管理的薄弱環節和解決對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