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總則
(一)為了加強有限空間作業的安全管理與監督,預防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作業人員的安全與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炭素公司實際制定本規定。
(二)公司涉及有限空間作業的安全管理與監督(具體作業范圍見目錄表),適用本規定。本規定所稱有限空間,是指封閉或者部分封閉,與外界相對隔離,出入口較為狹窄,作業人員不能長時間在內工作,自然通風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質積聚或者氧含量不足的空間。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規定的有限空間的目錄及公司涉及的其他有限空間。
(三)有限空間具體施工作業單位為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的責任主體,其主要負責人對有限空間作業安全全面負責,相關負責人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本單位有限空間作業安全負責。
(四)安全環保部對全廠有限空間作業安全實施監督管理。
二、有限空間作業的安全保障
(一)有限空間作業安全職責
1.有限空間所在區域單位的職責
(1)應對每個裝置或作業區域進行辨識,確定有限空間的數量、位置,建立有限空間清單并根據作業環境、工藝設備變更等情況不斷更新。
(2)應針對辨識出的每個有限空間,預先制定安全工作方案。每年應對所有的安全工作方案進行評審。
(3)對于用鑰匙、工具打開的或有實物障礙的有限空間,打開時應在進入點附近設置警示標識。無需工具、鑰匙就可進入或無實物障礙阻擋進入的有限空間,應設置固定的警示標識。所有警示標識應包括提醒有危險存在和須經授權才允許進入的詞語。
(4)向作業單位進行安全告知,認真履行監督職責。
2.作業申請人的職責
(1)是現場作業負責人,提出作業申請。
(2)辦理作業許可證。
(3)組織危害因素辨識,協調落實作業安全措施。
(4)組織現場安全交底和安全培訓。
(5)組織實施作業。
(6)對作業安全措施的有效性和可靠性負責。
3.作業批準人的職責
(1)清楚可能存在的危害和風險。
(2)評估作業過程中可能發生的條件變化。
(3)清楚安全控制措施。
(4)確認安全措施落實情況,包括檢查氣體取樣和檢測結果。
(5)批準和取消作業。
4.作業監護人的職責
(1)監護人應有足夠的能力把受困人員快速脫離危險區域。
(2)應清楚可能存在的危害和對作業人員的影響。
(3)負責監視作業條件變化情況及有限空間內外活動過程。
(4)負責作業人員進入和出來時的清點并登記名字,以及與作業人員確定聯絡信號,并在出入口處保持與作業人員的聯系,防止未經授權人員進入。緊急情況下發出救援信息、啟動撤離行動,并在有限空間外實施救援。
(5)監護人應清楚應急聯絡電話、出口、報警器和外部應急裝備的位置,配備必要的救護用具,嚴禁離崗,不得做與監護無關的工作。
5.作業人員的職責
(1)持有經審批同意、有效的進入有限空間作業許可證方可施工作業。
(2)作業前,作業人員應充分了解作業內容、地點、時間、要求,參加對作業過程中可能發生的條件變化的評估,熟悉作業內容,清楚安全條件和可能存在的危害和風險、應急預案等,掌握報警及聯絡方式,掌握正確使用進入裝備和個人防護裝備的方法。
(3)熟知進入有限空間作業許可證中的安全措施,經現場確認合格方可進行作業。
(4)對進入有限空間作業的任務、地點、時間與作業許可證不符、在勞動保護著裝、防護器具和工具不符合規定、違反安全規程的強令作業、削減風險措施不落實、作業監護人不在場等情況下,有權拒絕作業,并向上級報告。
(5)嚴格按安全工作方案和作業許可證內容的要求作業,清楚作業過程中與監護人員的溝通方式及緊急情況時的撤離方式,作業人員發現情況異?;蚋械讲贿m合呼吸困難時,應立即向作業監護人發出信號,迅速撤離作業場所。嚴禁在有毒、窒息環境中摘下防護面罩。
6.禁止以下人員進入有限空間作業
(1)在經期、孕期、哺乳期的女性;
(2)有聾、啞、呆、傻等嚴重生理缺陷者;
(3)患有深度近視、癲癇、高血壓、過敏性氣管炎、哮喘、心臟病、精神分裂癥等疾病者;
(4)有外傷疤口尚未愈合者。
(二)專項安全培訓
對從事有限空間作業的現場負責人、監護人員、作業人員、應急救援人員需進行專項安全培訓。專項安全培訓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有限空間作業的危險有害因素和安全防范措施;
2.有限空間作業的安全操作規程;
3.檢測儀器、勞動防護用品的正確使用;
4.緊急情況下的應急處置措施。安全培訓應當有專門記錄,并由參加培訓的人員簽字確認。
(三)做好有限空間的辨識工作,確定有限空間的數量、位置以及危險有害因素等基本情況,建立有限空間管理臺賬,并及時更新。
(四)實施有限空間作業前,應當對作業環境進行評估,分析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提出消除、控制危害的措施,制定有限空間作業方案,經安全環保部審核,主管領導批準。
(五)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有限空間作業方案,明確作業現場負責人、監護人員、作業人員及其安全職責。
(六)施工單位實施有限空間作業前,應當將有限空間作業方案和作業現場可能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防控措施告知作業人員。現場負責人應當監督作業人員按照方案進行作業準備。
(七)施工單位應當采取可靠的隔斷(隔離)措施,將可能危及作業安全的設施設備、存在有毒有害物質的空間與作業地點隔開。
(八)有限空間作業應當嚴格遵守“先通風、再檢測、后作業”的原則。檢測指標包括氧濃度、易燃易爆物質(可燃性氣體、爆炸性粉塵)濃度、有毒有害氣體濃度。檢測應當符合相關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規定。未經通風和檢測合格,任何人員不得進入有限空間作業。檢測的時間不得早于作業開始前30分鐘。
(九)檢測人員進行檢測時,應當記錄檢測的時間、地點、氣體種類、濃度等信息。檢測記錄經檢測人員簽字后存檔。檢測人員應當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防止中毒窒息等事故發生。
(十)有限空間內盛裝或者殘留的物料對作業存在危害時,作業人員應當在作業前對物料進行清洗、清空或者置換。經檢測,有限空間的危險有害因素符合《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第一部分化學有害因素》(GBZ2.1)的要求后,方可進入有限空間作業。
(十一)在有限空間作業過程中,應當采取通風措施,保持空氣流通,禁止采用純氧通風換氣。發現通風設備停止運轉、有限空間內氧含量濃度低于或者有毒有害氣體濃度高于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限值時,必須立即停止有限空間作業,清點作業人員,撤離作業現場。
(十二)在有限空間作業過程中,施工單位應當對作業場所中的危險有害因素進行定時檢測或者連續監測。作業中斷超過30分鐘,作業人員再次進入有限空間作業前,應當重新通風、檢測合格后方可進入。
(十三)有限空間作業場所的照明燈具電壓應當符合《特低電壓限值》(GB/T3805)等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規定;作業場所存在可燃性氣體、粉塵的,其電氣設施設備及照明燈具的防爆安全要求應當符合《爆炸性環境第一部分:設備通用要求》(GB3836.1)等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規定。
(十四)根據有限空間存在危險有害因素的種類和危害程度,正確佩戴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十五)有限空間作業還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1.保持有限空間出入口暢通;
2.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和警示說明;
3.作業前清點作業人員和工器具;
4.作業人員與外部有可靠的通訊聯絡;
5.監護人員不得離開作業現場,并與作業人員保持聯系;
6.存在交叉作業時,采取避免互相傷害的措施。
(十六)有限空間作業結束后,作業現場負責人、監護人員應當對作業現場進行清理,撤離作業人員。
(十七)定期組織作業人員進行應急預案演練,提高應急處置能力。對相關應急的呼吸器、防毒面罩、通訊設備、安全繩索等應急裝備和器材進行定期檢查確保完好。
(十八)對將有限空間作業發包給其他單位實施的,承包方應具備國家規定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并與承包方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在承包合同中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職責。存在多個承包方時,應當對承包方的安全生產工作進行統一協調、管理。承包方對其承包的有限空間作業安全承擔直接責任。
(十九)有限空間作業中發生事故后,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報警,禁止盲目施救。應急救援人員實施救援時,應當做好自身防護,佩戴必要的呼吸器具、救援器材。
三、有限空間作業的安全監督管理
(一)安全環保部對所有有限空間作業施工進行監督檢查,檢查情況與單位安全考核掛鉤。對發現的事故隱患和違法行為,依法作出處理。
(二)安全環保部對有限空間作業實施監督檢查時,重點抽查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制度執行情況、作業檢測記錄、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應急救援演練、專項安全培訓等情況。
(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人員對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知識應定期進行業務培訓,熟練掌握安全作業技能,檢查有限空間作業人員必須配備必需的勞動防護用品、檢測儀器。
(四)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人員發現有限空間作業存在重大事故隱患的,應當責令立即或者限期整改;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責令暫時停止作業,撤出作業人員;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后,經審查同意,方可恢復作業。
四、考核
(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責任單位罰款200元,單位安全考核分扣1分:
1.未在有限空間作業場所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的;
2.作業人員未按照本規定佩戴勞動防護用品的。
(二)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責任單位罰款500元,單位安全考核分扣1—3分:
1.未按照本規定對有限空間作業進行辨識、采取防范措施的。
2.未按照本規定對有限空間的現場負責人、監護人員、作業人員和應急救援人員進行專項安全培訓的;
3.未按照本規定對有限空間作業制定作業方案或者方案未經審批擅自作業的;
4.有限空間作業未按照本規定進行危險有害因素檢測或者監測,并實行專人監護作業的;
5.未按照本規定對有限空間作業制定應急預案,配備必要的應急裝備和器材,并定期進行演練的。
五、有限空間范圍
(一)設備、設施:
煅燒爐、焙燒爐、瀝青罐、各種油罐、布袋除塵器、瀝青高位槽、瀝青低位槽、破碎機、攪拌機、風機房、凈化回收集氣罩、混捏鍋、導熱油高位槽、導熱油低位槽、凈化電場、沉淀池、煙囪、管路坑道。
(二)管道、容器
下水道、煙氣回收管道、壓力容器、料倉、各種收塵管道。
(三)以上沒涉及到的其他設備設施的有限空間。
(四)其他相關的臨時作業和相關的臨時施工場所以及對外承包的相關施工作業。
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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