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油庫的消防安全工作
(一)油庫防火措施
1.選擇庫址應考慮消防安全
①石油庫的位置應盡量避開大中型城市、大型水庫、重要的交通樞紐、機場、電站、重點工礦企業和其他軍事戰略目標,以免相互影響,增加各種不安全因素。
②石油庫的庫址應選擇在交通方便的地方,盡量便于消防車到達。以鐵路運輸為主的石油庫,應靠近有條件接軌的地方,以水運為主的石油庫,應靠近有條件建筑裝卸油品碼頭的地方。
③石油庫的庫址應選擇在地勢較為平坦的地方,庫址的自然地形最好具有較為明顯的坡度,自然地形坡度不宜小于千分之五,以便于石油庫排水和進行油品自流作業。若在丘陵地區建庫,宜選擇在地勢較低又不被洪水淹沒的地方。
④石油庫周圍有明火時,庫址宜選擇在常年主導風向的側風向,當設在側風向有困難時,應根據明火有無飛火的可能來選擇。若是無飛火可能的明火,可選擇在明火的下風方位,若是有飛火可能的明火,應選擇在明火的上風向,而且還應有足夠的安全距離(一般不小于30米)。
⑤石油庫位于岸邊時,應與居民點、碼頭、橋梁等保持相應的安全距離,并應選擇在江、河的下游地帶,以免油品著火時順流而下。
⑥在地震區建造石油庫時,應考慮抗震設施。在地震裂度大于或等于9度的地震區,不應建造1—1級石油庫。
⑦庫址應選擇在地質條件較好的地方。不應建在有土崩、斷層、滑坡、沼澤、流砂及泥石流的地區,也不宜建在3級濕陷性大孔土地區。
⑧石油庫與周圍企業、居住區、交通線等處的安全距離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2.油庫布置的防火要求
(1)鐵路收發區應盡可能地設在石油庫的邊緣地區,避免與庫內道路及石油庫的出人口相交,裝卸油品作業線中心線至庫內道路(除消防道路外)的距離,不應小于10米,并應布置在輔助作業區的上風向。為了防止靜電和外部雜散電流導入庫內引起火災,作業線路與外部鐵路應絕緣,可在鐵路連結處的魚尾板中夾一套石棉墊等絕緣材料,并采取路軌接地措施,每100米一個接地。
鐵路收發區的長邊兩側宜設消防道路,此道路應與庫內道路相連成環狀。當設環形道路有困難時,可采用盡頭式消防車道,但應有15米X15米的回車場。
(2)裝卸油品碼頭與石油庫內其它建(構)筑之間的防火距離,要符合國家規定標準。
(3)儲油罐區。罐區內油罐的布置,必須考慮油氣擴散、火焰輻射熱、油品性質、油罐類型及消防力量和撲救條件等因素合理布置。
①石油庫的地上油罐區,宜根據地形條件布置在比裝卸區高的地區。油罐距石油庫內其它建筑物的距離應符合國家規定。
②油罐地區地坪應保持不小于0.01的坡度,坡向排水閘或水封井。凡輔砌夯筑的場地不應有裂縫和凹坑,裂縫要填實,沉降縫要用石棉水泥填實抹平,以防止滲水、滲油和油氣積聚。
③石油庫的油罐,應按下列要求成組布置:
第一,同一個油罐線內宜布置汕品火災危險性相同或相近的油罐。
第二,地上油罐不宜與半地下、地下油罐布置在同一個油罐組內。
第三,一個油罐組內油罐的總容量,固定頂油罐單罐容量小于或等于5萬立方米時,總容量不應大于10萬立方米;浮頂油罐或內浮頂油罐單罐容量小于或等于5萬立方米時,總容量不應大于20萬立方米。單罐容量大于5萬立方米的浮頂罐或內浮頂油罐不應大于50萬立方米。
第四,一個油罐組內的油罐不應多于12座,但單罐容量小于1000立方米的油罐組和儲存丙B類油品的油罐組內的油罐座數可不受此限。
④地上油罐組的布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第一,地上油罐組內的油罐不應超過兩排,單罐容量不大于1000立方米的儲存丙B類油品的油罐不應超過四排。
第二,立式油罐的排與排之間的防火距離,不應小于5米;臥式油罐的排與排之間的防火距離,不應小于3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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