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二級用火:
A、停產檢修并經吹掃、蒸煮、清理等處理,且化驗合格的易燃易爆、有毒生產裝置。
B、從易燃易爆、有毒裝置或系統拆除,且運到指定地點的容器、管線等,經過相應處理或化驗分析合格者。
C、除萃取車間、二硫化碳儲存庫,以外的工房、庫房內的作業。
3、三級用火:
在廠區內,除一、二級用火以外的臨時用火均屬三級用火。
4、四級用火(固定用火區):
廠區內,設有一處固定用火區。凡可拆卸并有條件移到用火區焊補的物件,必須在固定用火區焊補,盡可能減少在禁火區用火次數。用火區內應設有使用、數量足夠的滅火器具,并設置明顯的標志。
5、用火報批的管理:
A、一級用火:由生產部門負責人組織動火作業單位負責人、所在車間負責人、相關生產、技術、安全防火人員等,共同擬定、落實安全防火措施。動火作業單位負責填寫動火證,報企業總工程師、安全主管負責人審批;安全部門備案。
B、二級用火:由動火單位負責人和車間負責人共同組織,相關部門及生產、技術、安全防火人員等,擬定、落實安全防火措施。動火作業單位負責填報動火證,并報安全主管負責人審批;安全部門備案。
C、三級用火:由動火作業單位負責制定、落實安全防火措施,填報動火證;報安全部門審批備案。
D、四級用火(固定用火區):由動火人員負責制定落實安全防火措施,填報動火正;并報本單位負責人審批;安全部門備案。
(三)常見事故的原因
1、動火設備內部的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質沒有進行全面吹掃、置換、蒸煮、清洗等程序處理,或雖經處理而達不到動火條件。
2、氣焊氣割動火所用的乙炔氧氣都是易燃易爆氣體,膠帶、減壓閥等器具不完好,出現泄漏。
3、在動火作業時,無論是氣割、氣焊或是電焊,都要使金屬在高溫下熔化,熔化的金屬熔液易到處飛濺,使周圍的地漏、明溝、污水井、電纜溝、以及取樣點、排污點、泄漏點等發生火災、爆炸、中毒事故。
4、氣焊氣割時所使用的氧氣瓶、乙炔平都是壓力容器,如果使用不當,或離動火點的安全距離不夠10米,或氧氣瓶與乙炔瓶之間安全距離不夠3米,當乙炔瓶、氧氣瓶受熱或漏氣時,都易發生著火、爆炸事故。
5、電焊時焊機不完好或地線、把線絕緣不好,造成與再用設備、管線發生打火現象,甚至有的焊工在附近其它設備、管線上引弧,造成設備、管線擊穿,或是設備管線損傷,留下隱患。
6、電焊作業時,工具絕緣不好發生漏電,或焊工不穿絕緣鞋,在容器內部或潮濕環境作業,造成人員觸電。
7、監護人員脫離崗位或沒有人監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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