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輸化學危險物品,必須按國家有關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辦理;對不符合規定的,發貨人不得托運,運輸部門不得承運;
運輸裝卸化學危險物品,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1)輕拿輕放,防止撞擊、拖拉和傾倒。
(2)碰撞、互相接觸容易引起燃燒、爆炸或造成其它危險的化學危險物品,以及化學性質或防護、滅火方法相互抵觸的化學危險物品,不得違反配裝限制和混合裝運。
(3)遇熱、遇潮容易引起燃燒、爆炸或產生有毒氣體的化學危險物品,在裝運時應當采取隔熱、防潮措施。
裝運化學危險物品時不得客貨混裝。載客的火車、船舶、飛機機艙不得裝運化學危險物品。禁止乘客隨身攜帶、夾帶化學危險物品乘坐上述交通工具。
禁止無關人員搭乘裝運化學危險物品的車廂、船艙和飛機機艙。
裝運化學危險物品的車輛(火車除外)通過市區時,應當遵守所在地公安機關規定的行車時間和路線,中途不得隨意停車。
對質量檢驗或科學研究急需的少量易燃易爆化學危險物品或試劑,在確保安全的條件下,可按有關規定辦理快件托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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