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24M高度以上的高層建筑施工現場,應設置具有足夠揚程的高壓水泵或其他防火設備和設施,并根據施工現場的實際要求,增設臨時消防水箱,保證有足夠的消防水源。
2. 高層建筑施工樓面應配備專職防火監護人員,巡回檢查各施工點的消防安全情況。進入內裝飾階段,要明確規定吸煙點。
3. 高層建筑和地下工程施工現場應備有通訊報警裝置,便于及時報告險情。
4. 嚴禁在屋頂用明火熔化柏油。
5. 古建筑和重要文物單位,應由主管部門、使用單位會同施工單位共同制訂消防安全措施,報上級管理部門和當地公安消防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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