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記錄
說有些要求難以執行,不是說那些直接指導我們施工生產的安全管理工作規定、操作規程、作業指導書等,是說那些檢查時作為重點的安全管理臺帳、工作記錄和由它們引申的工作。即使要求的很多工作只落實在紙面上沒有傳遞下去,也有人說“這些細節并不難做到,是管理人員沒有想到、沒有投入精力”,這樣的思路并不恰當。
“做的事要記下來,沒有記就是沒有做,凡事都要留下痕跡”,我們不管什么都要往紙上寫的時候,已經陷入形式主義的怪圈。工作的好壞在于做沒做事,不在記不記錄,做事是記錄的基礎;在各類工作中,我們往往偏重、甚至是倚重記錄,借此來判斷工作做沒做、做得怎么樣,這從邏輯上講不通。現實中,記下來的事情未必就做了,沒記的事情未必沒完成,記錄與工作之間也是脫節的。
另外,工作中的弄虛作假現象,最多就是反映在記錄上,這應該引起我們的警覺。記錄在沒有現場印證的情況下,其本身的真實性都應該打折扣。有人提出“對基層崗位的日常檢查記錄情況,上級部門應該進行檢查并形成檢查記錄”,就是純粹的紙上談兵;不到現場檢查,只檢查基層的檢查記錄,上級部門并不能判斷基層檢查記錄的真實性,甚至這兩級檢查記錄都有可能是隨便填寫的。即使我們只能先審查管理制度、查閱工作記錄,但是工作著眼點都應該放在實際制度執行情況上。我們常說“管理的重心要下移”,也帶有這方面的考慮,一切工作都要圍繞著真實的中心轉。
一切記錄下來的事情都是過去時了,除了檢查的時候,記下來就收起來,很少有人會翻閱記下的是什么;對現在和以后要進行的安全管理工作,記錄很少起到備忘錄的作用。記錄的真正作用,在于制約、規范、指導工作人員的行為,作為工具書提醒我們做什么事情和怎么做事情。施工措施同樣作為一份紙質資料,受重視程度遠遠高于工作記錄,就在于它的指導意義。從責任上來說,一旦出了事故,他以前做什么最近沒做了,或者以前沒做什么現在造成影響了,或者以前做好了現在又出狀況了,在分管的范圍內都有他負責。安全管理不只是事故管理,不能光想著用記錄去打官司,過于強調記錄的全面性和細節要求。應當走出“凡事都要留下痕跡”的思維陷阱;如果一味求細求全求記錄證明自己可以不擔責任,我們的工作只能糾纏在故紙堆中不能自拔。
涓涓細流匯成江海,現場不斷累加的記錄工作,以及相應的檢查記錄工作,占用了我們太多的工作時間。在文件或者規定中找到一個詞,即便只是某項工作執行起來會自然完成、不必強調的固有內容,或者是其它工作的一部分職能,卻要求現場作為一項新工作形成一份新記錄的做法,是在無限進行拔高和細化,不能被堅持和傳承下去,沒有任何價值。把人員從煙波浩淼的記錄工作中解脫出來,放在真實的管理上,才是我們的工作;記錄要對現場安全管理有促進作用,應當真實和簡便,而不是僅僅耗費管理成本。
目前,簡化記錄是當務之急。比如:
1、所有的記錄都應該是真實的;如果存在不真實現象,要綜合分析,進行規范。
2、記錄是工作情況的唯一反映,不能重復:例如安全員工作日記與日常檢查記錄應合并;每天的站班會記錄與每天的安全作業票應合并;安全文件下發后即進行學習,學習情況不需要在以后的例會資料中重復反映。
3、類似工作的頻率與相關記錄的形式應統一:例如安全員與項目經理都要進行安全檢查,但是工作頻率和記錄樣式不同;在較常進行的安全員檢查記錄中添加項目經理確認內容,可以取消項目經理檢查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