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認真履行企業有關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申報工作的要求,認真貫徹《職業病防治法》、《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監督管理暫行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特制訂本制度;
一、職責和權限
1、公司主管領導負責指導和審批《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申報》;
2、公司專職職業健康管理人員負責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申報工作,有權對申報不實的現象提出和糾正。
二、工作內容:
1職業健康管理人員應了解和熟悉本公司范圍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應當具備與本單位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適應的職業健康知識和管理能力,并接受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的職業健康培訓。熟悉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申報要求。
2申報主要包括:用人單位的基本情況,產生職業病危害因素的生產工藝或材料,職業病危害因素的種類,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人數及分布,職業病危害防護設施及個體防護用品的配備情況等。申報采取網上電子數據申報的方式;我公司的每年申報應按上級文件規定的日期前申報完成;
3初次申報批準后如有以下情況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如實將本單位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向職業衛生監督管理部門再次申報:
⑴采用的生產技術發生變更導致職業病危害因素發生改變導致所申報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及其相關內容發生變化的,應當在變更后30日內向原申報機關進行變更申報。
⑵采用的工藝發生變更導致職業病危害因素發生改變導致所申報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及其相關內容發生變化的,應當在變更后30日內向原申報機關進行變更申報。
⑶采用的原料、輔料等材料變更導致職業病危害因素發生改變導致所申報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及其相關內容發生變化的,應當在變更后30日內向原申報機關進行變更申報。
⑷新建、改建、擴建、技術改造和技術引進項目,應當在竣工驗收之日起30日內進行申報。
⑸用人單位的名稱應當在改變后30日內向原申報機關辦理變更手續。
⑹法定代表人改變應當在改變后30日內向原申報機關辦理變更手續。
⑺年度申報數據改變的應在改變后30日內向原申報機關辦理變更手續。
⑻其它原因導致所申報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及其相關內容發生變化的(例如:用人單位終止生產經營活動),應當在變更后15日內向原申報機關進行變更申報。
4.記錄
職業健康管理人員應建立《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申報》記錄并保留《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申報回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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