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認真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病危害,防治職業病,保護公司員工的健康及其相關權益,改善生產作業環境,搞好職業衛生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總則
(一)公司職業衛生工作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分類管理,綜合治理”的方針,實行“公司監督、部門負責、分級管理,定期考核”的管理體制。公司各部門各負其責、相互協作,做好職業衛生工作;
(二)公司對產生的職業病危害承擔責任,職業衛生管理部門負責公司職業衛生工作的監督管理與考核;
(三)職業衛生工作是公司安全、健康、環境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各部門必須按本規定做好職業衛生有關工作;
(四)公司工會應依法維護員工享有的職業衛生保護權利,組織實施對公司職業病防治工作的民主管理和群眾監督。
第二條機構與管理
(一)公司綜合部在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的領導下,負責職業衛生具體工作;
(二)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負責指導公司職業衛生工作;
(三)公司定期召開職業衛生工作例會,制定計劃、研究工作、布置任務,通報公司有毒有害作業場所監測、職業健康監護、職業衛生宣傳教育及勞動防護檢查考核、職業衛生隱患檢查及治理等情況;
(四)公司按國家有關規定,依法參加工傷社會保險,確保員工能依法享受工傷社會保險的有關待遇;
(五)職業衛生和職業病防治工作所需經費(包括健康監護費、職業病診療康復傷殘費、塵毒監測儀器設備購置費、監測費、職業衛生宣傳教育費、培訓費、管理費、職業病危害調查費、職防科研費等)列入公司年度資金計劃,??顚S茫涃M支出在生產成本中據實列支。
第三條職業病危害前期預防
(一)由工程技術部負責,加強對新建及改、擴建工程建設項目的職業衛生“三同時”監督管理工作;
(二)由工程技術部負責,在建設項目的可行性論證階段,開職業病危害預評價的有關工作,并按有關規定報批。同時要求設計單位充分考慮和落實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中提出的有關建議和措施,并建立相應的職業病危害評價等檔案;
(三)由工程技術部負責,在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前,進行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工作,并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職業衛生驗收手續。對不符合職業安全衛生標準和職業病防護要求的職業衛生防護設施,必須整改直至達標,否則不得驗收合格;
(四)建立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每年進行一次應急救援模擬演練,同時進行講評并持續改進;
(五)建立職業病危害事故報告制度。發生嚴重職業病危害情況和中毒事故時,應及時報告公司領導和上級主管部門,準確提供有關情況,并配合做好救援救護及調查工作;
(六)由工程技術部、生產作業部負責,做好防塵、毒、射線、噪聲以及防窒息等防護設施的管理、使用、維護和檢查,確保其處于完好狀態。未經允許,不得擅自拆除或停止使用;
(七)公司為員工提供有效的個體職業衛生防護用品,建立職業衛生防護設施及個體防護用品管理臺賬。勞動防護用品發放,按照公司規定執行;
(八)各部門不得將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轉移給不具備職業衛生防護條件的單位和個人;
(九)公司將可能造成職業病或職業中毒的作業環境、導致職業病危害事故發生或擴大的職業衛生隱患,納入公司安全隱患治理計劃,由各職能部門負責整改。
第四條勞動用工及職業健康檢查管理
(一)綜合部在與員工簽定勞動合同時,應將工作過程中或工作內容變更時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后果、職業衛生防護條件等內容如實告知職工,并在勞動合同中寫明,不得隱瞞;
(二)公司所有員工都有維護公司職業衛生防護設施和個人職業衛生防護用品的責任和義務,發現職業病危害事故隱患及可疑情況,應及時向領導報告;對違反職業衛生和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以及危害身體健康的行為應提出批評、制止和檢舉,并有權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
(三)公司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作業人員進行上崗前、在崗期間、離崗和退休職業健康檢查,以及特殊作業體檢。各部門不得安排未進行健康檢查的人員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證者從事禁忌的工作;
(四)各部門應根據新招聘及調換工種人員的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安排其相應工作;
(五)對職業健康檢查中查出的職業病禁忌癥以及疑似職業病者,其所屬部門安排其調離原有害作業崗位、治療、診斷等,并進行觀察;
(六)建立健全員工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并按照國家規定的保存期限妥善保存。檔案內容應包括員工的職業史、既往史、職業病危害接觸史、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和職業病診療等個人健康資料、相應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
(七)各部門對在生產作業過程中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職業病危害的員工,應及時組織救治或醫學觀察,并記入個人健康監護檔案;
(八)公司例行體檢中,若發現群體反應,并與接觸有毒有害因素有關時,應及時組織對生產作業場所進行勞動衛生學調查,并會同有關部門提出防治措施;
(九)所有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及處理意見,均需如實記入員工健康監護檔案,并由職防部門自體檢結束之日起一個月內,通知體檢者本人;
(十)各部門應嚴格執行女工勞動保護法規條例,充分考慮和照顧女工的生理特點,不得安排女工從事特別繁重或有害婦女生理機能的工作;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嬰兒一周歲內)女工從事對本人、胎兒或嬰兒有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生育期女工從事有可能引起不孕癥或婦女生殖機能障礙的有毒作業;
第五條作業場所管理
(一)建立生產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與評價考核制度。定期對生產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進行檢測與評價,檢測評價結果存入公司職業衛生檔案,定期向有關部門匯報,并向員工公布;
(二)各部門應加強對工藝設備的管理,對易產生泄漏的設備、管線、閥門等應定期進行檢修和維護,杜絕或減少跑、冒、滴、漏。不得使用國家明令禁止、或可能產生嚴重職業病危害的設備和材料;
(三)對不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作業場所應立即采取措施,加強現場作業防護,提出整改方案,積極進行治理。對嚴重超標且危害嚴重又不能及時整改的生產場所,必須停止生產運行,采取補救措施,控制和減少職業病危害;
(四)各部門要在可能產生嚴重職業病危害作業崗位的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警示說明應當闡明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種類、后果、預防及應急救治措施;
(五)公司在可能發生急性職業危害的有毒有害作業場所設置警示標識、報警設施、沖洗設施、防護救急器具專柜,設置應急撤離通道和必要的泄險區,由生產作業部、工程技術部做好定期檢查和記錄;
(六)公司員工在從事有毒有害作業時,必須按規定正確使用防護用品,嚴禁使用不明性能的物料、試劑和儀器設備,嚴禁用有毒有害溶劑洗手和沖洗作業場所;
(七)當儲存、運輸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化學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質等材料時,應要求貨主提供中文說明書。說明書應當載明產品特性、主要成份、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產生的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項、職業病防護以及應急救治措施等內容。產品包裝應當有醒目的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
(八)各部門應加強對勞動防護用品使用情況的檢查監督,凡不按規定使用勞動防護用品者不得上崗作業。
第六條職業病診斷與管理
(一)職業病的診斷與鑒定工作由綜合部統一管理,如實提供有關職業衛生情況,按法定程序取得職業病診斷、鑒定的有關資料;
(二)各部門要加強對職業病病人的管理,實行職業病病人登記報告管理制度,發現職業病病人時,要按有關規定向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三)及時安排職業病患者進行醫療,對在醫療后被確認為不宜繼續在原崗位作業或工作的,要對其崗位作調整;
(四)職業病患者的診療、康復和復查等費用以及傷殘后有關待遇和社會保障,依照國家和公司有關規定執行;
(五)及時對疑似職業病的職工進行診斷,在其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費用按職業病待遇辦理;
第七條職業健康教育與培訓
(一)公司安委會應定期研究職業衛生和職業病防治工作。各級領導和崗位職工都必須熟悉本崗位職業衛生與職業病防治職責,掌握本崗位及管理范圍內職業病危害情況、治理情況和預防措施;
(二)各部門要定期對員工進行職業病防治的法規教育和基礎知識培訓與考核,要組織員工認真學習和貫徹國家的職業病防治法規、條例及公司規章制度,樹立法制觀念,提高遵紀守法意識。班組每季度在安全活動中安排一次職業衛生知識學習活動,并做好記錄;
(三)各部門管理人員和員工必須掌握并能正確使用、維護職業衛生防護設施和個體職業衛生防護用品,掌握生產現場中毒自救互救基本知識和基本技能,開展相應的演練活動;
(四)從事職業病危害作業崗位員工必須接受上崗前職業衛生和職業病防治法規教育、崗位勞動保護知識教育及防護用具使用方法的培訓,經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操作;
第八條附則
(一)公司對長期雇用的勞務工的職業衛生管理參照本規定執行;
(二)生產作業部、工程技術部應按照本規定,結合實際情況,制定本部門職業衛生工作實施細則;
(三)本規定解釋權歸四川有限公司,其他未盡事宜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四)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生產經營單位職業健康管理制度
區衛生健康委主要職能職責
職業病危害監測及評價管理制度
職業病危害檢測與評價管理制度
職業病危害監測及檢測評價管理制度
安全健康管理制度及安全操作規程文件…
識別和獲取適用的安全生產和職業衛生…
員工安全生產和職業衛生責任制
職業健康管理制度
職業病危害警示與告知制度
職業病危害防治責任制度
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管理制度
職業病防治宣傳教育培訓制度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業病防…
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
職業病危害事故處置與報告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