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病危害,保護勞動者身體健康 , 根據《煤礦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防治規定》第八條對職業病危害防治制度建設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二)煤礦進行新建、擴建、改建和技術改造、技術引進時,職業病防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職業病防護設施所需費用應當納入建設項目工程預算。
(三)煤礦建設項目在可行性論證階段,應當進行職業病危害預評價,編制預評價報告。
(四)煤礦建設項目在初步設計階段,應當委托具有資質的設計單位編制安全設施設計時,將職業病防護設施的相關內容進行設計并審查。
(五)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建設期間,煤礦應當對其進行經常性的檢查,對發現的問題及時進行整改。
(六)建設項目完工后,在試運行期內,煤礦應當進行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編制控制效果評價報告。
(七)煤礦應在職業病防護設施驗收前 20 個工作日編制竣工驗收方案,組織外單位的職業衛生專家對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報告進行評審以及對職業病防護設施進行驗收,形成是否符合職業病防治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要求的評審意見和驗收意見。
(八)對驗收過程中查出的問題,安排相關人員進行整改完善。
(九)煤礦應將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和職業病防護設施驗收工作過程形成書面報告,接受監督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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