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加強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作業的員工職業健康監護,規范職業健康監護工作,加強職業健康監護管理,保護員工健康,根據《職業病防治法》、《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范》等法律法規要求,結合我礦實際,制定本制度。
一、按照《健康監護與檔案管理制度管理制度》規定,職業危害防治辦公室有計劃地組織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員工到神木縣第二人民醫院進行職業健康體檢。員工接受職業健康檢查應當視同正常出勤。
二、 組織擬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作業的新員工(包括轉崗到該作業崗位的人員)進行上崗前健康檢查。新員工必須經職業健康體檢合格后方可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作業。
三、綜合處要及時告知職業危害防治辦公室即將離崗的員工名單,職業危害防治辦公室及時組織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員工進行離崗前的體檢;如最后一次在崗期間健康檢查是在離崗前90日內,可視為離崗體檢。在未對其進行體檢時,不得解除或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四、對體檢中發現有職業禁忌癥與從事職業相關的健康損害的職工應調離原工作崗位,并妥善安置;發現健康損害或者需要復查的,應及時通知職工本人,并按照要求進行復查和醫學觀察。
五、職業健康查體中發現疑似職業病例,按規定向相關部門報告,并按要求進行職業病診斷或醫學觀察。
六、體檢結果應及時告知職工本人。除職業禁忌癥外,其他體檢結果不得公開,確保醫學資料的機密,維護員工職業健康隱私權、保密權。體檢結果存入個人職業健康檔案。
七、不得安排未經崗前體檢、有職業禁忌癥的員工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作業和從事其所禁忌的作業。
八、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和孕期、哺乳期的女工從事對個人、胎兒、嬰兒有危害的作業。
九、職業危害防治辦公室應將年度職業健康檢查的資料整理歸檔,按照規定期限妥善保管。
十、職業健康體檢、檢查、醫學觀察和職業病診斷、鑒定等費用由礦井承擔。
十一、職業病病人的治療、康復費用,傷殘及喪失勞動能力的職業病病人的社會保障,按照國家工傷社會保險的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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