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的
對照目標和指標及運行控制要求,定期監視、測量和評估公司的環境表現和職業健康安全績效,以確保符合相關的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
2 范圍
適用于公司QES管理體系中環境和職業健康安全的監視和測量活動。
3 職責
3.1安保部負責組織對環境管理的監督、檢查,負責組織對環境目標、指標和管理方案完成情況的檢查,并組織守法評價工作。
3.2檢測中心負責對公司安全管理的監督、檢查,負責組織對安全目標、指標及重大危險因素方案完成情況的檢查,并組織守法評價工作。
3.3 有關職能部門負責本專業范圍內重要環境因素和重大危險因素的監視和測量活動;其中人事部重點負責對職業病、衛生防疫等方面的測量和監視,安保部重點負責對消防器材管理以及易燃、易爆場所的監視和測量,資產管理部重點負責對大型機械運行狀態的檢查。
3.4生產部負責本施工組環境和職業健康安全目標、指標、作業環境狀況、人員安全行為、重要環境因素和重大危險因素的控制等方面的檢查。
4 環境的監視和測量
4.1污染物排放的監視
4.1.1污染物排放監視的主要內容一般包括場界噪聲、現場揚塵、廢水排放、放射劑量、汽車尾氣等。
4.1.檢測中心根據環境因素識別和環境影響評價結果,決定應進行例行監視的運行控制參數、污染因子排放指標等關鍵特性,如:
a) 施工噪聲分貝值;
b) 污水中COD含量和PH值等;
c) 汽車尾氣中SO2和氮氧化物排放濃度。
4.1.2環境檢測項目一般分為常規性檢測項目和非常規性檢測項目。常規性檢測項目由檢測中心按規定周期實施檢測;非常規性檢測項目由責任部門委托檢測中心進行檢測。
4.1.5 對公司不具備檢測條件的項目,檢測部門可委托有資質的法定監視機構或業主方進行監視。
4.1.6 檢測中心將監視結果反饋有關部門。檢測形成的記錄執行《記錄管理程序》,由檢測中心保存。
4.1.7安保部部可結合環境守法評價組織對監視結果進行評價和確認,以驗證其與法律、法規及標準的符合性。
4.1.8監視和測量應遵守以下原則:
a)客觀性、可驗證性和結果能夠再現;
b)和有關活動或環境管理體系相關;
c)技術可行,費用合理、經濟。
4.2對環境運行控制的監視和測量
對與重要環境因素有關的運行控制的監視和測量主要結合在日?;顒又羞M行,一般應包含但不局限于以下監視活動:
a) 生產部各施工組應經常對本部門的運行控制情況進行自查,對本部門運行中出現的問題及時進行糾正;
b) 安保部可結合內審活動或環境目標、指標和管理方案落實情況的檢查活動進行監視和測量。
4.3環境目標、指標和管理方案的完成情況
a) 各有關部門結合日常工作對與本部門有關的環境目標、指標及管理方案的落實情況進行自查。
b) 安保部至少每半年組織一次對公司環境目標、指標及環境管理方案的落實與實施情況的檢查。
4.4 環境績效評價
4.4.1公司可通過具體的統計指標來體現對環境管理的績效,一般可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方面:
a) 有害廢棄物的年產生量;
b) 固定場所的能源消耗量或節約率;
c) 固體廢物再循環和再利用的比例;
d) 員工接受環境培訓的百分比;
e) 違反法規的次數;
f) 接受外部投訴的次數。
4.4.2公司安保部每年至少進行一次環境績效的收集和評價工作(一般可在管理評審前進行),形成“環境績效評價報告表”,作為管理評審的輸入。
4.4.4對環境績效評價所發現的偏離運行標準、環境目標和指標,違反法律法規、體系文件要求時,執行《糾正與預防控制程序》。
4.5 遵守環境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情況
4.5.1公司安保部每年至少組織一次對公司遵守環境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情況的評價工作,形成評價報告,作為管理評審的輸入。
4.5.3對守法評價中發現有違反法律法規的情況時,采取糾正與預防措施。
5 職業健康安全績效的測量和監視
5.1測量和監視內容
a) 重大危險因素的控制和運行情況,包括運行控制程序的執行情況;
b) 目標、指標和管理方案的完成情況;
c) 安全責任制、操作規程、安全措施等管理文件的實施情況;
d) 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的符合情況;
e) 不良的健康安全表現情況(如事故、事件、職業病等)。
5.2 測量和監視方法
a) 作業場所安全檢查;
b) 設備、設施安全監控;
c) 違章行為統計分析;
d) 事故、事件統計分析;
e) 職業病統計分析;
f) 對重大危險因素的控制及目標完成情況的評估。
5.3 績效測量的實施
對績效測量主要通過事故率、違章率、措施覆蓋率、安全設施到位率、持證上崗率、職工健康查體率等指標來實現。其中:
a) 安保部每年年初對上年度事故情況進行統計分析,檢查事故率是否超過所定的指標。
b) 安保部每季度根據施工人數和違章情況,計算出各單位的違章率,與往年同期違章率進行比較,分析存在的問題,制定改進措施。
c) 安保部每季度對照安全設施設置標準,檢查各施工組安全設施的到位率和符合性。
e) 外協部每年對分包/外協單位的持證上崗率進行統計,作為評價分包/外協單位是否合格的主要依據之一。
f) 職工醫院每年計算員工查體率,檢查并分析影響施工人員健康安全的主要因素,提出改進意見。
5.4 績效監視的實施
5.4.1安保部至少每半年組織一次對重大危險因素的控制措施落實情況的檢查。
5.4.2安保部至少每半年組織一次對職業健康安全目標和管理方案的實施完成情況進行檢查,對于不能實現的目標、指標以及不適合的管理方案,應進行調整。
5.4.3安保部每年組織一次對各部門執行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的符合性進行檢查,并進行守法評價工作。
5.4.4職工醫院每年組織一次對職業病、衛生防疫工作的監視。
5.4.5安保部每半年組織一次對消防器材的使用、易燃、易爆場所的檢查。
5.4.6設備部每月組織一次對大型機械安全裝置和運行狀況進行監視。
5.4.7檢測中心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對檢測設備、儀器進行校驗,對放射源進行跟蹤監視,根據現場需要對溫度、濕度進行監視,并及時公示。
5.4.8相關單位結合自己的日常工作經常對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運行情況的進行檢查,發現不符合項立即糾正。
5.5 測量和監視情況的記錄、傳遞和評價:
各單位將測量和監視結果做好記錄,及時傳遞到主責單位,由主責單位進行匯總,將測量和監視結果與相應標準相比較,發現不符合項提出糾正方案組織實施,并將結果存檔。
6 相關文件
《記錄管理程序》
《糾正與預防控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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