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設計必備條件
第八十九條 建設單位具備
(一)政府有關主管部門項目核準(審批)的批復文件;
(二)防塵用水的水質檢測報告、粉塵中游離SiO2含量的檢測報告和粉塵分散度檢測報告;
(三)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
第九十條 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單位具備相應資質。
第九十一條 洗選煤廠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除符合本規范要求外,還應符合洗選煤廠安全相關法律、法規、規章、標準等有關規定。
第二章 粉塵防治設施設計
第九十二條 主廠房、浮選車間、壓濾車間、濃縮車間、干燥車間、浮選藥劑庫、鍋爐房、維修車間等場所應采取自然通風。當采取自然通風不能滿足要求時,應設機械通風設施。原煤準備車間、地下返煤暗道、原煤運載皮帶通廊、精煤運載皮帶通廊、中煤運載皮帶通廊應采用機械通風,通風裝置應符合煤礦安全相關標準的要求。
第九十三條 煤倉應設自然排風裝置;當采用自然排風裝置不能滿足要求時,應設機械通風。煤倉的通、排風裝置的排風量應按煤倉容積計算,每小時換氣0.5次~1.0次。煤倉落煤處應采取封閉等措施。
第九十四條 物料轉載過程中的落料點處應采用封閉溜槽,帶式輸送機轉載點下料口,應盡量降低物料轉運點的落差,落差不得超過0.5m。落差大于0.5m時,應設置溜槽式導向板;大于2m時,設置密閉式導料槽;大于4m時,設鎖氣擋板和緩沖鎖器。各帶式輸送機的頭尾部應進行密閉。
第九十五條 轉載點應采用封閉溜槽,給煤機處應安設密閉罩,且當煤炭外在水分小于7%時,還應采用除塵器除塵。
第九十六條 在不影響原煤篩分分級效果前提下,原煤各轉載點應安裝自動噴霧降塵裝置。
第九十七條 破碎機、篩分機應建設隔離間將其密閉,與準備車間隔離,并采用除塵器除塵。
第九十八條 在破碎、篩分、轉載和裝載等生產場所應設有沖洗地板用的給水栓及相應的排水設施。
第九十九條 除塵器的呼吸性粉塵除塵效率不得低于95%,噴霧水壓力不得低于8MPa。
第一百條 洗選煤廠破碎、篩分、轉載和裝載等粉塵危害嚴重的工種場所應安設粉塵濃度傳感器。
第一百零一條 應按照《煤礦職業安全衛生個體防護用品配備標準》(AQ 1051)等規定為勞動者配備個體防護用品。
第三章 噪聲防治設施設計
第一百零二條 優先選用低噪聲的工藝和設備,生產噪聲的設備安裝時設置減振基礎,噪聲較大的設備設置消聲裝置。
第一百零三條 各崗位巡檢工,應設置防噪聲隔離工作間。應配備2臺以上噪聲測定儀器,對工作場所噪聲每6個月至少監測1次。
第一百零四條 如采取噪聲控制措施后仍達不到職業衛生標準,應采取個體防護措施。
第四章 有毒有害物質防治設計
第一百零五條 化驗室、煤樣制樣室等產生有毒有害物質的場所應設置機械通風。
第一百零六條 應配備有毒有害物質監測設備。存在有毒有害物質的工作場所,每3個月監測1次。
第五章 放射危害防護設計
第一百零七條 洗選煤廠安裝、使用、維護、維修放射性同位素檢測儀表,必須遵守國家有關規定。
第一百零八條 在放射性同位素檢測儀表周圍工作時,其長期工作地點必須距離放射源1m以上。
第一百零九條 洗選煤廠必須采用自動開關的放射性同位素儀表。儀表不能正常工作時,要關閉放射源。
第六章 其他職業病危害防治設施設計
第一百一十條 職業病危害警示標識、輔助用室及衛生設施等其他職業病危害防治設施按有關規定設計。
生產經營單位職業健康管理制度
區衛生健康委主要職能職責
職業病危害監測及評價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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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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