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勞動保護用品、保健品是保證職工安全健康的一種預防性輔助措施,不是生活的福利待遇,應按不同工種、不同勞動條件,發給職工個人。
2. 發放勞動防護用品、保健品的范圍和原則:
(1) 有強烈輻射熱、燒灼危險的作業;
(2) 有刺割、絞輾危險或嚴重磨損而可能引起外傷的作業;
(3) 接觸有毒物質,對皮膚感染的作業;
(4) 接觸有腐蝕物質的作業;
(5) 極嚴寒濕度下作業;
(6) 高溫下作業
我廠生產一線的維修工及保管人員等,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按規定發放勞動保護用品,全員發放防暑降溫保健品。
3. 對于生產中必不可少的安全帽、安全帶、絕緣用品、防毒面具、防塵口罩等職工個人勞動防護用品,根據作業性質、條件、勞動強度及有關技術標準、規定,正確選擇和采用合適的防護用品和器具,按質按量配備。對于易燃、易爆、燒灼及有靜電發生的場所的作業職工,禁止發放、使用化纖防護用品,靜止發放有鐵釘的工作鞋。防護用品的選購,必須本著保護職工安全健康為目的,必須符合安全要求,做到適用、美觀、大方。
4. 對于高溫溫度下作業人員發放必要的保健品。高溫時發放人丹,十滴水、風油精、水等防暑、降溫藥品及飲料;條件合適的場所配備冷暖空調。
5. 勞動防護用品、保健品的計劃、采購、保管工作由安全科負責,安排專人做好防護用品、保健品的發放、使用及管理情況。
6. 建立健全防護用品、保健品發放登記檔案。按時記載發放手續,定時核對崗位防護用品、保健品的種類和使用期限。
7. 勞動防護用品、器具的發放必須按《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標準》要求發放。
8. 凡因工作變動者,必須及時調整防護用品、保健品。防護用品不到位不準上崗操作。
9. 加強防護器具的日常維護工作,保證器具確實可靠、好用。各種防護器具都必須定點存放在安全、方便的地方,并有專人負責保管。防護器具當班人員每天檢查一次,必須按器具規定的校驗期進行校驗,且每次校驗后應記錄在案,發現失效的應立即報廢,到使用期限的必須報廢。
10. 使用防護用品、保健品的原則要求:
(1) 必須根據勞動條件和保護部位的要求,科學合理的選用防護用品;
(2) 加強培訓教育,使用人員必須熟悉防護用品的型號、功能、適用范圍和使用方法;
(3) 必須嚴格按照正確使用防護用品,勞動防護用品在使用前應按照使用要求對其功能進行必要的檢查,確認完好、可靠,嚴防誤用或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防護用具。
(4) 特殊防護用品如防毒面具等還應有針對性培訓,實際操作考核合格者方可上崗;
(5) 在工作時間內必須按要求使用防護用品、器具,沒有按規定穿戴防護用品、器具的禁止進入工作崗位。
(6) 根據不同的作業環境和氣候條件,及時發放保健品。
11. 勞動防護用品必須從有《特殊勞動防護用品》生產許可證的單位或定點經營單位購買。保健品必須從衛生部門許可的經營單位購買。
12. 免費發放勞動保護用品,嚴禁以貨幣或其他物品替代應當配備的勞動防護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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