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的
為加強公司內粉塵作業的安全管理,防止粉塵爆炸事故發生,保障公司財產和員工人身安全,規范粉塵作業崗位操作流程,特制訂本制度。
2、適用范圍
公司內粉塵爆炸危險場所的安全管理,以及粉塵作業防護的管理。
3、引用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塵肺病防治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粉塵防爆安全規程》GB15577-2007
4、職責
4.1 安全生產部
4.1.1公司粉塵治理工作的直接負責部門,具體負責指導和監督各項目粉塵治理工作的開展;
4.1.2組織制定落實防塵技術措施和防護措施;
4.1.3負責對粉塵治理項目的確定落實;
4.1.4負責對接觸粉塵人員的健康監護、監測的管理工作提出建設性意見;
4.2 機動部
4.2.1負責對工廠容易產生粉塵的生產設備設施和通風、除塵系統進行日常安全監察,防止出現老化、發熱、磨損、撞擊火花、強烈振動、接觸不良、接地不良、漏電、除塵效率下降等現象;
5、 粉塵作業安全管理
5.1 粉塵作業的管理
5.1.1 人員要求
5.1.1.1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禁止從事粉塵作業
5.1.1.2有下列情況的勞動者禁止從事粉塵作業:
a) 各種類型活動性肺結核病。
b) 慢性肺部疾病,嚴重慢性上呼吸道和支氣管疾病。
c) 顯著影響肺功能的胸膜、胸廓疾病。
d) 嚴重的心血管系統疾病。。
5.1.1.3對接觸粉塵作業的員工,應定期進行健康檢查,并建立職工健康監護檔案。
5.1.1.4禁止在粉塵作業場所用餐和飲水、吸煙。
5.1.2 防護要求
5.1.2.1 凡涉及粉塵作業的工作崗位,個體安全防護用品、器具、通風設備應齊備。
5.1.2.2員工進入粉塵作業崗位之前必須佩帶公司要求的個體防護用具(防塵口罩)和預防性藥品。
5.1.2.3在進入粉塵工作崗位作業之前,必須降低粉塵濃度,不應在沒有采取防塵措施的情況下進行作業。
5.1.3 過程控制要求
5.1.3.1 凡涉及粉塵的崗位,安全員必須對該崗位的員工進行安全作業環境危害辨識、危險評價和粉塵危害預防措施和個體防護措施等相關知識進行培訓;
5.1.3.2 凡進入粉塵作業崗位,作業人員必須按防護要求穿戴適用的個人勞動防護用品、器具等,作業人員使用的防塵保護用品, 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防塵設備必須落實專人定期進行檢查、檢驗和保養。
5.1.3.3如除塵設施出現故障時,崗位人員要及時報告本單位相關領導,安排人員對除塵設施的故障進行維修處理,確保除塵設施的正常運轉。
5.1.3.4崗位操作人員必須嚴格按照操作規程的規定進行崗位操作,對于未嚴格按操作規程進行操作的人員,一經發現將嚴肅處理。
5.1.3.5員工離開粉塵作業崗位后,要保持良好的衛生習慣,要對身體及衣服上粘附的粉塵進行徹底清理,并及時清洗身體接觸粉塵的各個部位,避免粉塵吸入體內。
5.1.3.6安全員根據公司車間自身特點制定安全檢查表,并按安全檢查表認真進行粉塵危險情況檢查。每季度至少檢查一次。并對每次檢查情況進行通報,并監督限期治理。
5.1.3.7在粉塵作業場所進行明火作業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有部門負責人批準并取得動火證;
--明火作業開始前,應清除明火作業場所的可燃粉塵并配備充足的滅火器材;
--進行明火作業的區段應與其他區段分開或隔開;
--進行明火作業期間和作業完成后的冷卻期間,不應有粉塵進入明火作業場所。
5.1.3.8所有可能積累粉塵的生產車間和貯存室,都應及時清掃,禁止進行吹掃。
5.1.3.9若粉塵崗位起火,應正確選擇滅火劑。
5.2健康管理
嚴格依照《塵肺病防治條例》對公司粉塵作業崗位的員工進行健康管理,對新從事粉塵作業的職工,必須進行健康檢查。對在職從事粉塵作業的職工,必須定期進行健康檢查。
6、培訓
6.1粉塵作業安全培訓應當作為企業崗位培訓內容,納入培訓規劃。
6.2對各級管理人員應進行粉塵相關法律、法規、安全管理和有關勞粉塵作業危害預防知識的培訓。
6.3應定期對員工進行勞動法規、衛生防護知識、崗位安全操作及培訓。
生產經營單位職業健康管理制度
區衛生健康委主要職能職責
職業病危害監測及評價管理制度
職業病危害檢測與評價管理制度
職業病危害監測及檢測評價管理制度
安全健康管理制度及安全操作規程文件…
識別和獲取適用的安全生產和職業衛生…
員工安全生產和職業衛生責任制
職業健康管理制度
職業病危害警示與告知制度
職業病危害防治責任制度
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管理制度
職業病防治宣傳教育培訓制度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業病防…
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
職業病危害事故處置與報告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