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職業病危害防護設施包括:除塵、排毒凈化、通風換氣、事故應急救援、噪聲控制、防暑、防寒、防濕、振動控制、非電離輻射防護、電離輻射防護等各類防護設施。
2、新建、擴建、改建工程建設項目的職業病危害防護設施與主體工程應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3、對職業病危害防護設施實行臺帳管理,建立職業病危害防護設施檔案,實行職業病危害防護設施定期檢查、維修制度,確保防護設施完好和正常運行。
4、任何情況下不得擅自停用、拆除防護設施。需停用、拆除防護設施的,必須報安全監察部批準。
5、定期對職業病危害防護設施的效果進行監測和評價,及時更換或改造不符合標準要求的防護設施。
生產經營單位職業健康管理制度
區衛生健康委主要職能職責
職業病危害監測及評價管理制度
職業病危害檢測與評價管理制度
職業病危害監測及檢測評價管理制度
安全健康管理制度及安全操作規程文件…
識別和獲取適用的安全生產和職業衛生…
員工安全生產和職業衛生責任制
職業健康管理制度
職業病危害警示與告知制度
職業病危害防治責任制度
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管理制度
職業病防治宣傳教育培訓制度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業病防…
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
職業病危害事故處置與報告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