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
為了保護勞動者的人身健康,預防職業病危害,防止職業病,加強勞動防護用品的管理,根據《職業病防治法》特制定本制定。
二、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柞水縣國寄望公司勞動防護用品的發放,使用和監督檢查的管理。
三、制度內容
1、根據《職業病防治法》規定,公司應為所有勞動者配備符合職業防治要求的防護用品,并將其費用單獨管理列入生產成本。
2、公司供應部門根據防護用品發放標準和在崗人數核定發放種類及數量,建立個人防護用品發放檔案,掌握防護用品發放信息,及時為勞動者開領取票據。并按防護用品發放標準做好采購、保管、發放工作,對防護用品的質量負責。
3、由于新增工種,工程變動及其他原因超標準發放防護用品,應當由需要部門寫出申請、報安環生技科審批。
4、勞動者個人進入工作場所必須佩戴好勞動防護用品,預防生產過程中產生職業危害,以降低職業病的發病率。
5、職業病防治辦公室、安環生技科、基層單位對防護用品的發放和使用情況進行定期、不定期監督檢查,對未按規定戴勞動防護用品的職工要進行批評教育,對屢次違反者要給一定的經濟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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