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病危害因素,是指存在于工作場所或者與特定職業相伴隨,對從事該職業的勞動者可能造成健康損害或者產生健康影響的各種化學、物理、放射生物因素以及其它有害因素?;瘜W職業有害因素的濃度,物理、放射性因素和其它因素的強度必須在國家職業衛生標準規定的允許范圍內,才能確保工作場所對該場所的勞動者的健康基本無害,也是對工作場所的最基本的職業衛生要求。為減少職業病的發生,避免給職工家庭和企業帶來不必要的損失,經廠領導研究決定,特制定本制度:
1、職業病危害因素濃度(強度)的監測費用納入廠子的全年度的開支計劃,提到議事日程,并且單獨立帳。
2、與有相關資質的職業衛生中介服務機構簽定協議,每季度對產生職業病危害因素的相關車間進行一次濃度(強度)的測定,濃度(強度)較大的車間可每月檢測一次,將測定結果記錄職業衛生監護檔案,并在廠方明顯位置進行公布。
3、當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嘗試(強度)超過國家職業衛生標準時,請示廠子領導應停止職工操作,檢修相關的防護設備,不得克扣工人工資。
一、公司內發生各類生產安全事故,均應按國務院《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和調查處理條例》及其它相關法律法規要求執行。
二、事故報告
1、事故發生后,在救護受傷害者、采取措施制止事故蔓延擴大的同時,現場人員應立即向車間主任報告,或直接報告公司任何領導,必要時,可同時報警(火警119,匪警110,醫療急救120)。
2、各有關負責人接到報告后,必須立即趕到現場,進行指揮,如發生重傷、死亡、重特大傷亡及以上事故,由公司總經理或總經理指定的專人,在半小時內立即向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總工會、檢察院、公安局等有關部門報告。情況危急時,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可以直接向縣政府有關部門報告。
3、現場指揮應采取一切可能措施,控制事故蔓延擴大,降低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4、認真保護事故現場,凡與事故有關的物體、痕跡、狀態,不得隨意移動或破壞。為搶救受傷害者需要移動現場某些物體時,必須做好現場標志。
5、傷亡事故發生后,任何人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漏報。
6、事故報告內容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單位;事故簡要經過、傷亡人數、直接經濟損失估算;事故原因、性質初步分析判斷;事故發生后采取的措施及控制情況等。
三、事故調查處理
1、本公司事故調查處理遵循“四不放過”原則。
2、本公司及全體員工應積極配合安監部門組成的事故調查組工作,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
3、事故調查時,任何人不得弄虛作假或嫁禍他人。
4、本公司調查或安監部門調查后,應根據最后判定的事故原因,制定防范措施,消除隱患,防止事故再次發生。
5、事故發生后,應對員工進行針對性安全教育。
6、對因忽視安全生產、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導致事故發生,或發現有發生事故危險的緊急情況,不立即報告,不積極采取措施避免事故發生、損失擴大的,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生產經營單位職業健康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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