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長是學校行政負責人,對學校安全工作負全責,是學校安全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其安全工作職責如下:
1、安全工作第一責任人,對學校整體安全負領導責任。全面落實《中小學幼兒園安全管理辦法》等有關學校安全的法律和法規,建設平安和諧校園。
2、學校法人應與教育局簽訂學校安全責任書,代表學校行政領導與學校各部門負責人及教職工簽訂崗位安全責任書,落實安全管理目標責任制、激勵機制和責任事故追究制度。
3、作為學校安全工作領導小組組長,主持學校安全工作領導小組會議和安全工作行政會議。制定安全工作計劃,落實各項安全管理,確保安全經費投入。及時傳達貫徹上級部門安全會議精神,開展安全檢查,整改安全事故隱患,確保學校平安。
4、健全學校預警制度,制定和完善突發事件應急預案。負有啟動應急預案的決定權和指揮權。
5、履行學校治安責任人職責,落實與校外法制輔導員定期聯系制度。建立學校及周邊綜合治理的協調關系和運作機制。
6、積極參加安全教育培訓。組織師生開展安全宣傳教育活動,建設校園安全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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