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實行有效可行的醫療設備更新制度,是保證醫院正常運轉,提高醫療質量的關鍵措施。
2.醫療設備更新年限,可根據其性能、耐用度、質量情況、使用頻率來確定。
3.醫療設備的暫定更新年限:電子儀器及光學儀器類為8年,醫用電器及機械類為10年,放射性設備及其它耐用設備為15年,纖維內窺鏡為5000人次。
4.設備科負責對全院各科室貴重醫療儀器設備,建檔管理,記載機器的購進、安裝時間、使用時間、故障及維修保養情況,為該設備的更新積累資料依據。
5.各科室要及時的填寫機器使用及維修記錄、設備科維修人員要定期檢查機器使用操作情況,填寫維修記錄。
6.下列設備可申請更新:
⑴已達到或超過規定年限且無修復使用價值的儀器設備。
⑵結構陳舊、性能落后、嚴重喪失精度,不能滿足使用要求且無法修復的儀器設備。
⑶嚴重影響安全、繼續使用將會引起事故危險,且不易修復改裝者。
⑷嚴重浪費能源、造成嚴重危害、因事故或災害造成嚴重損壞的儀器和設備。
⑸由于新技術、新設備的出現,更新設備可給醫院帶來較大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技術效益者。
7.儀器設備淘汰、報廢需經維修人員鑒定后,由科主任提出申請并填寫設備淘汰、報廢申請單、報技術委員會鑒定,經院長審批簽字后送交設備科。
中醫醫院政務公開工作制度
中醫醫院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中醫醫院考勤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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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衛生部門安全管理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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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安全十三項核心制度
醫院安全生產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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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務人員職業衛生安全防護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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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安全(不良)事件報告制度
藥品儲存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