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作人員在從事放射性工作前,應作健康檢查,并經過培訓,取得放射性工作上崗證后方可從事放射性工作。
2、工作人員應定期健康檢查,血液檢查每六個月一次,全面健康檢查每月一次。病歷應由保健部門妥善保存。
3、加強對工作人員輻射劑量監測。工作人員必須佩代個人劑量儀,建立個人劑量檔案。
4、每日工作時間、休假及修養制度,按國家規定執行,每月發放放射性工作營養津貼,以保證放射性工作人員健康,穩定放射性工作隊伍。
5、女性工作人員在妊娠、哺乳期停止接觸放射性物質。
6、 嚴禁在放射性工作區進食、飲水、吸煙。
7、“三廢”(放射性廢物、廢水、廢氣)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8、工作人員應熟知有關放射衛生防護規則,能正確掌握安全操作,能正確使用安全防護設備和個人防護用品(橡皮手套、鉛手套、鉛玻璃眼鏡、鉛圍裙)。
9、發生放射性污染時,應及時報告主管部門,并在污染區域放置明顯標志,妥善處理。定期測量各工作場所有無放射性污染。
10、發生特殊意外事故時,應迅速如實報告有關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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