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處方調劑人員必須經專業或崗位培訓,并取得職業資格證書后方可上崗。
2、審方人員應由具有執業藥師或主管藥師、藥師等技術職稱的人員擔任。
3、嚴格憑處方使用藥品,不得向非就診者銷售藥品。
4、審方人員收到處方后,認真審查處方上患者的姓名、年齡、性別、藥品劑量及處方醫師簽章,如有藥品名稱書寫不清,藥味重復,有“妊娠禁忌”及超劑量等情況,應向患者說明情況,經處方醫師更正重新簽章后,方可配方,否則拒絕調配。
5、對易導致過敏反應國家規定應進行皮試的藥品,應要求患者先行皮試,結果為陰性方可調配,否則應拒絕調配。
6、對處方所列藥品不得擅自更改或代用。
??? 7、調配處方時,應按處方依次進行,調配完畢,經核對無誤后,調配及核對人均應簽名或蓋章,再售藥給患者,并將處方留存。
??? 8、拆零藥品應放置于藥袋內,在藥袋上注明患者姓名、藥品名稱、規格、用法、用量及藥品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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