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本單位藥品采購、保存、使用等方面的管理確保醫療質量,杜絕違紀行為,根據相關文件精神,制定本制度:
一、藥房應指定專人管理,負責藥品領取供應和保管工作;
藥房藥品應定為存放,不得私自放置、截留;
二、定期清點藥品種類、數量是否相符,檢查藥品是否積壓變質,如發現有沉淀、變質、變色、過期、標簽模糊等藥品時,須停止使用,并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三、非藥房人員不得進入藥房,藥房內禁止會客和帶小孩;
四、藥品采購應按照藥品采購計劃,以基本藥物目錄為依據,向醫院或衛生局指定的醫藥部門進行采購,并做好登記;
五、嚴禁“四無”藥品和營養滋補品、療效食品等非治療性藥品進入藥房;
六、對毒麻、限劇藥品,貴重藥品進行保管。毒麻藥應建立登記卡,保持一定基數,設專用抽屜存放并加鎖,每日交接班時清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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