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等均為特殊管理藥品,應做到以下管理:
藥品購進:
一、特殊藥品使用單位應達到衛生行政部門許可。
二、購進麻醉、精神藥品應持麻醉藥品“印鑒卡”和有效證件(身份證),到有特殊藥品經營資格的藥品批發企業購進特殊藥品。
三、購進藥品時應采取銀行轉賬資金,不得現金買賣。公路運輸必須有專人負責,縮短在途時間,防止丟失、被盜。
藥品驗收
一、驗收應做到貨到即驗,雙人開箱驗收,清點驗收到最小包裝,驗收記錄雙人簽字。驗收記錄應采取專用記錄,內容有:日期、憑證號、品名、劑型、規格、單位、數量、產品批號、有效期、生產單位、供貨單位、質量情況、驗收結論、驗收和保管人員簽字。驗收記錄應保存至有效期一年,但不得少于三年。
二、驗收發現缺少、破損的藥品應雙人清點登記,報單位領導批準并加蓋公章后及時向供貨單位查詢、處理。
藥品儲存、保管
一、必須實行專人負責(雙人),專庫(柜)加鎖(雙鎖),對進出庫藥品應建立專用帳冊,進出逐筆紀錄,記錄的內容有:日期、憑證號、領用部門、品名、劑型、規格、單位數量、產品批號、有效期、生產單位、發藥人、復核人和領用人簽字,做到帳、物、批號相符。
二、醫療機構應對麻醉、精神藥品按日做消耗統計,處方單獨存放,按月匯總,至少保存2年。專用帳冊的保存應當在藥品有效期滿后不少于2年。
三、醫療機構銷毀麻醉、精神藥品應在市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監督下進行,并對銷毀的麻醉、精神藥品造表詳細登記,完善經手人、負責人、院長和監督人員簽字手續。
四、麻醉、精神藥品在運輸、儲存、保管過程中發生丟失或被盜、被搶的及發現騙取或冒領的應立即報告所在地公安、藥品和衛生主管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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