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感染性醫療廢物、損傷性醫療廢物、病理性醫療廢物等需要焚燒的醫療廢物必須交護理部由醫療安全兼職人員集中處置。
2、廢棄的麻醉、精神、放射性、毒性等藥品及相關的廢物管理,必須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標準執行。
3、化學性廢物中批量的廢化學試劑、廢消毒劑應交縣環保局指定的廢物處理公司(垃圾廠)集中處置。
4、過期、淘汰、變質或者被污染的廢棄的藥品,必須由院長批準,交護理部由醫療安全兼職人員集中處置。
5、放射性廢物必須按有關規定專人負責處理并有記錄。
6、隔離的傳染病人或疑似傳染病人產生的傳染性嘔吐物、分泌物等排泄物,必須按照有關規定嚴格消毒后方可排入污水處理系統。
7、禁止任何科室及其個人轉讓、買賣醫療廢物、違者扣2000元的罰款。因科室管理不當造成醫療廢物流失扣1000元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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