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了加強醫療質量管理,明確醫療糾紛的責任,警醒有關責任人員,保障病人及醫院的合法權益,制定本制度。
二、醫療糾紛的評析內容:
1、醫療糾紛的原因及性質。
2、醫療糾紛的評析結果:可以避免、存在缺陷、不可避免。
三、醫院在糾紛處理終結后20日內由醫療糾紛領導小組及有關業務骨干進行認真的評析,按情節及后果,認定糾紛性質為可以避免、存在缺陷或不可避免。
1、有下列情況之一,應認定為可以避免的醫療糾紛:
(1)上級醫療事故專家鑒定組鑒定屬醫療事故的。
(2)由其他缺陷直接導致的醫療糾紛。
2、有下列情況之一,應認定為存在缺陷的醫療糾紛:
(1)在整個診療護理過程中,存在醫療管理缺陷、醫德醫風缺陷或其他缺陷,但夠不上“可以避免”的醫療糾紛;
(2)存在醫療缺陷,但該缺陷與不良后果無直接因果關系。
3、符合下列條件,應認定為不可避免的醫療糾紛:
(1)《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規定的六種不屬醫療事故的情形。
(2)醫務人員在診療護理過程中無過失,由難以預見或雖在預料之中,也已采取了預防措施,但終因難以防范的原因而導致的醫療意外。
4、司法鑒定結論為醫院有責任的可認定為可避免的糾紛,也可認定為存在缺陷。
5、對于一些特殊情形的醫療糾紛由醫療糾紛領導小組酌情認定。
四、可以避免的醫療糾紛的處理:
1、負全部責任的,扣回責任科室的當月獎金的10-20%,主要責任人承擔醫院補償(賠償)費用的10%(最高不超過5000元);經論證,科主任負有責任的,承擔賠償費用的1-1.5%(最高不超過1000元)。
2、負次要責任的,扣除責任科室當月獎金的5-10%,主要責任人承擔醫院補償(賠償)費用的5%(最高不超過3000元)。視情節,科主任承擔0.5-0.75%的賠償費用(最高不超過500元)。
五、存在缺陷的醫療糾紛的處理:扣除責任科室當月獎金的5-10%,主要責任人承擔醫院補償(賠償)費用的4%(最高不超過1000元)。次要責任人承擔主要責任人承擔的費用的20%。
六、雖未經醫療事故技術鑒定,但由于工作人員脫崗、嚴重不負責任、違紀違法、嚴重違規違章等造成的醫療事故或糾紛,因私自收費、惡意使處方外流、私自向病人賣藥賣器械等造成醫療事故或糾紛的,直接責任人承擔全部賠償費用,同時報請上級機關按有關規定處理,如吊銷執業資格、延遲晉升、降級等;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七、因管理人員“不作為”導致醫療糾紛并有補償的,除按院規章制度追究“不作為”的行政責任外,也要承擔一定的經濟責任(最高不超過1000元)。
八、其他未盡事宜由醫療糾紛領導小組及院領導班子研究認定。
中醫醫院政務公開工作制度
中醫醫院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中醫醫院考勤管理制度
愿檢盡檢人員核酸采樣點安全管理制度
醫療衛生部門安全管理職責
安全生產標準化自評管理制度
整運工安全生產崗位責任制
職防安全崗位責任制
護理安全制度及措施
醫療安全十三項核心制度
醫院安全生產制度
第二類精神藥品管理規定
醫務人員職業衛生安全防護制度
醫療質量安全管理制度與規范
醫療安全(不良)事件報告制度
藥品儲存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