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病理診斷工作應遵循真實客觀的原則。
2.病理醫師必須具備執業醫師資格,并經2~3年的專業培訓,方可進行臨床病理診斷工作。
3.病理科技術人員應具備中等專業學歷以上的學歷,并經過專業技術培訓,方可從事病理技術專業工作。
4.病理科工作人員應嚴格執行各項管理規范和技術操作規程,嚴防醫療差錯的發生。
5.病理報告的解釋權歸病理報告的簽發人,回答病理報告查詢時,一般有其負責解答。
6. 病理醫師在討論病理診斷時,應回避病人或其家屬,以免引起不必要的醫療糾紛。
7. 病理醫師在取材時,應將所有剩余組織(含修剪的組織碎片)全部裝入標本袋中,保存至病理報告發出后2周,按醫療廢物處理。
8.病理送檢單存根,一般不外借病人或病理人家屬復印(必要時經病理科主任簽字同意方可復印)。對復印復制的病理文字檔案應進行登記。
9.借片時,所需借的切片應經主檢醫師復查后方可借出,并按規定辦理相關手續。病理科工作人員不接待病人或其家屬到病理科觀看手術標本。必要時,應由臨床醫師陪同,并由臨床醫師負責解釋手術標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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