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嚴格按照《藥品管理法》及《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規定采購、使用和管理本院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嚴格執行“五專制度”,專人負責,轉柜加鎖,專用處方,專用帳冊,專冊登記。專冊保存期限為三年。
二、 具有處方權的醫務人員必須具有執業醫師資格,熟悉相關法律法規,并經過考核能正確使用麻醉及精神類藥品。
三、 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用量:每張處方注射劑為1次用量,其他劑型處方不超過3天用量,控(緩)釋制劑處方不超過7日用量。為癌痛、慢性中、重度非癌痛病人開具的麻醉藥品、鋪一類精神藥品處方不得超過3日用量:其他劑型處方不得超過7日用量。
四、第二類精神藥品處方一般不得超過7日用量;對于某些特殊情況,處方用量可適當延長,但處方醫師應當注明理由。
五、 麻醉及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為紅色專用處方,第二類精神藥品處方應為白色專用處方,書寫要清晰工整,完整填寫所有項目,處方醫師簽全名,劃價、配方、發藥核對人員均簽全名,并進行麻醉處方編號登記。麻醉藥品調配應由專人負責,醫務人員不得為自己開方使用麻醉藥品。麻醉及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應完整保存三年備查,第二類精神藥品處方應保存二年備查。
六、 本院應根據國家有關法規執行和監督本院麻醉及精神藥品的管理和使用,禁止非法使用、儲存、轉讓和借用麻醉及精神藥品,藥劑科作為承擔日常工作的部門,應對麻醉及精神藥品的采購、驗收、保管、調配、使用、報損和銷毀等各個環節進行全面的管理,藥劑人員對違反規定使用麻醉及精神藥品者,有權拒絕發藥并及時向院領導、當地藥雌部門及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報告;對不符合規定的麻醉及精神藥品處方可拒絕調配。
七、 有關醫師應為使用麻醉及精神藥品的患者建立相應的病歷并進行隨訪,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注射劑儀限于醫院內使用或由醫務人員出診至忠者家中使用。
八、 醫院搶救病人急需使用麻醉及第一類精神藥品注射劑時,可先發放該病例一次性使用劑量,使用之后再由搶救部門負責人補辦相關手續。
九、 醫院分管領導及藥劑科負責人應定期檢查本院麻醉和精神藥品的管理和使用情況,發現問題及時向醫院領導、藥監管理部門及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報告。
中醫醫院政務公開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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