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的:規范藥品的購進工作,保證購進藥品的合法性和質量可靠性。
依據:《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實施細則》
適用范圍:適用于藥品購進人員。
責任:藥品購進人員對本職責的實施負責。
工作內容:
5.1 擇優選擇合法經營和信譽好的企業購進藥品,不與非法藥品經營單位發生業務聯系,保證購進藥品質量保證,價格公平合理。
5.2 購進前認真核對供應商的經營方式和經營范圍,所購進的藥品不得超出供應商的經營范圍。
5.3 與供應商簽訂的購貨合同中必須明確質量條款或與供貨單位簽訂質量保證協議。
5.4 購進藥品有合法票據。
5.5 嚴格按照規定進行首營品種、首營企業的審批,經本公司負責人批準后方可簽訂合同進貨。
5.6 分析銷后和庫存狀況,優化藥品結構,為保證滿足市場需求和保證在庫藥品質量打好基礎。
5.7 與供應商明確落實藥品的退、換貨條款,減少雙方矛盾。
5.8 掌握購銷過程的質量動態,積極向質量負責人反饋信息。采購工作服從質量負責人的質量指導和監督。
直接責任:對藥品購進業務的合法性和藥品質量負責。
主要考核指標:
7.1 首營企業、首營品種資料的完整性。
7.2 違規訂購或購進藥品驗收不合格次數。
7.3 藥品購進記錄和有關資料的完整性。
任職資格:
8.1 高中以上學歷。
8.2 具有強烈的工作責任心和職業道德。
8.3經過專業培訓,持成都市金牛區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發給的上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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