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的:加強藥品銷售環節的質量管理,嚴禁銷售質量不合格藥品。
2.依據:《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第80、81、82、83、84條,《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實施細則》第72條。
3.適用范圍:適用于本公司銷售藥品的質量管理。
4.責任:執業藥師或藥師、營業員對本制度的實施負責。
5.內容:
5.1 凡從事藥品零售工作的營業員,上崗前必須經過業務培訓,考核合格后取得上崗證,同時取得健康證明后方能上崗工作。
5.2 認真執行國家的價格政策,做到藥品標價簽,標示齊全,填寫準確、規范。
5.3 藥品陳列應清潔美觀,擺放做到藥品與非藥品分開,處方藥與非處方藥分開,內服藥與外用藥分開,藥品要按用途陳列。
5.4 營業員依據顧客所購藥品的名稱、規格、數量、價格核對無誤后,將藥品交與顧客。
5.5 銷售藥品必須以藥品的使用說明書為依據,正確介紹藥品的適應癥或功能主治、用法用量、不良反應、禁忌及注意事項等,指導顧客合理用藥,不得虛假夸大藥品的療效和治療范圍,誤導顧客。
5.6在營業時間內,應有執業藥師或藥師在崗,并佩戴標明姓名、執業藥師或藥師等內容的胸卡。
5.7顧客憑處方購藥,按照《藥品處方調配管理制度》執行。
5.8 銷售非處方藥,可由顧客按說明書內容自行判斷購買和使用,如果顧客提出咨詢要求,藥師應負責對藥品的購買和使用進行指導。
5.9 藥品拆零銷售按照《藥品拆零銷售操作規程》執行。
5.10 不得采用有獎銷售、附贈藥品或禮品銷售等方式銷售藥品。
5.11 不得銷售國家規定不得零售的藥品。
5.12銷售藥品所使用的計量器具應經計量檢定合格并在有效期限內。
5.13藥品營業人員應熟悉藥品知識,了解藥品性能,不得患有精神病、傳染病或其他可能污染藥品的疾病,每年定期進行健康檢查。
5.14店堂內的藥品廣告宣傳必須符合國家《廣告法》和《藥品廣告管理辦法》的規定。
5.15對缺貨藥品要認真登記,及時向購進人員傳遞藥品信息。5.16做好各項記錄,字跡端正、準確、記錄及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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