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衛生部辦公廳衛辦醫發[2008]61號文件的規定,對《***醫院關于含興奮劑藥品的管理規定》做補充規定如下。
一.醫師在開具含興奮劑藥品處方時,應當詢問患者是否為運動員身份。
二.為運動員開具處方應首選不含興奮劑的藥品,確實需要使用時,運動員應出示有關體育部門同意的證明后方可開具。
三.急診使用情況時,必須簽定知情同意書。
四.為運動員開具含興奮劑藥品處方時,用紅色字體注明“含興奮劑藥品”字樣。
五.藥品調劑人員應加強含興奮劑藥品使用的指導作用。
六.作好為運動員開具含興奮劑藥品處方的登記工作,處方保存兩年備查。
中醫醫院政務公開工作制度
中醫醫院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中醫醫院考勤管理制度
愿檢盡檢人員核酸采樣點安全管理制度
醫療衛生部門安全管理職責
安全生產標準化自評管理制度
整運工安全生產崗位責任制
職防安全崗位責任制
護理安全制度及措施
醫療安全十三項核心制度
醫院安全生產制度
第二類精神藥品管理規定
醫務人員職業衛生安全防護制度
醫療質量安全管理制度與規范
醫療安全(不良)事件報告制度
藥品儲存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