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安全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管理條例》的有關法律法規。承運危險品的車輛必須安裝使用行車記錄設備,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凡取得化學危險品經營資質的車輛必須安裝GPS衛星定位系統。
二、公司設立二級分控中心,與衢州市運管處、浙江省運管局GPS監控中心聯網。
三、公司派專人負責在分控中心值班,實時了解、監控車輛的運管狀態。
四、公司從生產經營中提取總營業額的1.2%作為GPS運作支出,確保GPS的正常運行。
五、加強與GPS運營商的聯系,派專人負責分控制中心的維護保養,發現信息中斷、車載終端故障,在第一時間通知運營商進行維護修理,并及時解決問題。
六、GPS運行數據作為每個駕駛員的考核依據。
七、故意損壞GPS線路、終端造成信號中斷,公司在核實情況后以曠工論處,并相應作出處理。所造成的損失由當事人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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