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向分管局長負責,按照“誰審查(簽字)誰負責”的原則,對本處室業務管理的工程安全監管負責。
2、積極宣傳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行業安全技術規范、標準。督導新建、改建、擴建的基建和其它工程項目實行安全“三同時”,健全安全監督管理必備的記錄、臺賬、文件及檔案資料,并按要求自查和統計上報。
3、負責本處室車輛、設備、設施和人員的安全管理,責任到人,預防各類安全事故的發生。
4、完善和健全公路應急預案和“三防工作”應急預案。
5、凡公路工程施工、養護方面發生特大險情或事故時,按“局應急預案”要求,隨局長或分管局長前往求援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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