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向局長、分管局長負責,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對局機關專設安全基金、活動經費和上級安全獎勵金負有資金保證和財務監管的責任。
2、認真執行國家、上級和行業主管部門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標準和管理制度,按規定每年年初提取不低于30萬元安全經費,用于安全責任制獎罰兌現、安全教育培訓、召開會議、開展專項宣教活動,做到專款專用。
3、負責本處室車輛、設備、設施和人員的安全管理,責任到人,預防各類安全事故的發生。
4、凡發生特大安全事故或機關重大安全事故,按“局應急預案”要求,積極協助有關科處室做好善后處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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