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車輛進廠前由門衛進行登記。由司機簽字后,并將駕馭證抵押后,發入廠通行證。登記內容包括:車輛型號、車牌號、司乘人員、押運人員姓名、證件等等。
2、車輛入廠后由門衛對車輛的資質、安全狀況進行查驗,并填寫《危險化學品裝車查驗、核準登記表》,對發貨和裝卸環節的查驗、核準工作進行認真登記,并建立臺帳。
3、由安全員定期檢查車輛登記情況是否屬實。
4、裝卸作業人員按規定在《登記表上》簽字。
5、登記記錄應保存二年。
(一)裝載過程中的操作制度
1、為避免裝車過程出現事故,特制定裝載制度。裝車過程必須有提貨單位駕駛員、押運員和發貨單位操作人員在場,各作業人員嚴守工作崗位,嚴格操作規程,嚴禁超裝、混裝、錯裝,充裝量不得超過車輛核定載重量。
2、嚴格控制進場車輛數量,每次裝車時只允許一輛車停在裝車位置上,另一輛車做裝車準備。其它車輛不得進入裝卸區。專用停車場所設置安全標志。
3、由技術部門協同生產部裝卸工段制定相應的裝車操作規程。
4、裝卸人員,應根據危險化學品的性質,配戴相應的防護用品。裝卸時必須根據相應危險化學品的裝卸操作規程,重點防止靜電、防火防爆。
5、危險化學品裝貨前和卸貨后,應對車輛進行必要的清理,不得留有殘液。
6、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車輛,必須保持安全車速、車距,嚴禁超車和超速強行會車,嚴禁在繁華街道和人口稠密區停留和行駛。
7、運輸車輛應采取防火、防爆和遮陽措施,加強對火源的管理。
8、裝運危險化學品時,嚴禁客貨混裝,禁止無關人員搭乘運載危險化學物品的車輛。
9、車輛進行裝卸區時,應慢速行駛,不得超過5公里/小時。
10、裝車過程由裝卸班組專人負責監督。
11、編制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對發貨和裝卸環節可能發生的泄漏、火災、爆炸等事故,制定有效的預先處理方案。
(二)開具提貨單前的資質查驗制度
為貫徹落實山東省安監局《關于加強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銷售危險化學品發貨和裝卸環節安全監管工作的通知》要求,保證本單位向有資格的單位銷售產品,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1、開具提貨單前的資質查驗具體由銷售部負責,應對購貨單位運輸車輛駕駛員和押運員等資格資質進行檢查,發現不符合要求的不應開具發貨單。
2、購貨單位的應具備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或經營許可證。
3、運輸車輛所在運輸企業應具備《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許可證》的資質。
4、運輸車輛的資質應具備:(1)機動車輛行駛證(2)與核準經營范圍相一致的《道路運輸證》(3)運輸車輛及罐體與行駛證照片一致(4)《道路運輸證》核定載重量與行駛證標注的載重量一致。
5、駕駛員和押運員應具備:(1)駕駛員駕駛證、《營業性道路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證》(2)押運員《道路危險貨物運輸操作證》。
6、運輸車輛、罐體上必須按照有關規定安裝告示牌和噴涂“毒”、“爆”、“腐”等文字及道路運輸危險貨物標志。
7、在購貨單位有以上要求的全部資質資格后,銷售部門才允許開具提貨單。
(三)車輛出廠前的安全核準制度
本制度由銷售部門具體執行。
發貨出廠的車輛裝載完畢后,我銷售人員必須對裝載重量(或液位)、系固情況及裝載安全防護設施配置情況進行檢查、核準,對不符合規定的,嚴禁駛離裝載單位。
1、查驗原車進廠時的檢查記錄,是否符合相應的要求,有滅火和應急救援器材,有相應的有經驗的駕駛員和押運人員。
2、檢查液位情況,是否有超裝現象。
3、檢查發貨單和裝載物是否一致。
4、出廠前的核準由銷售部門完成。門衛人員負責配合。在發貨單上確認。
5、根據運輸危險品情況,由銷售人員掌握車輛情況,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出廠。如確實需要,應將已裝罐車卸載。
6、門衛人員負責記錄車輛出廠時間。
7、銷售部門及時對所出現的車輛進出情況進行協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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