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總 則
1.為加強廠內機動車輛的安全管理,提高廠內機動車輛的安全技術狀況,保障作業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有關規定,特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所稱廠內機動車輛,是指限于廠區范圍內行駛及作業的機動車輛。
(二)安全技術要求
1.車輛應車容整潔、車身周正。車輛的裝備、安全防護裝置及附件應齊全有效。
2.車輛的整車技術狀況、污染物排放、噪聲應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及規定。
3.全車各部位在發動機運轉及停車時應無漏油、漏水、漏電、漏氣現象。
4.車輛的液壓系統應管路暢通,密封良好;操作桿無變形,無卡阻;分配器元件配合良好,安全閥動作靈敏可靠;工作部件在額定速度范圍內不應有爬行、停滯和明顯沖動現象。
5.車輛發動機應安裝牢固可靠,動力性好,運轉平穩,無異響,起動和停機性能良好。
6.發動機起動系、點火系、燃料系、潤滑系、冷卻系應機件齊全,性能良好,安裝牢固,線路、管路不磨碰。
7.車輛方向盤的最大自由轉動量從中間位置向左右各不得大于30度。
8.車輛轉向應輕便靈活,行駛中不得有輕飄、擺振、抖動、阻滯及跑偏現象。在平直的道路上能保持車輛直線行駛,轉向后能自動回正。
9.車輛的方向盤轉向力及前輪側滑量應符合有關標準和規定。
10.前輪定位值應符合設計規定。
11.轉向機不得缺油、漏油,固定托架必須牢固。轉向垂臂、橫直拉桿等轉向運動零件不得拼湊焊接,不得有裂紋、變形。球頭與球頭座、轉向節主銷與襯套配合松緊適度,潤滑良好。
12.車輛及掛車必須設置彼此獨立的行車和駐車制動裝置,制動裝置的各零件應完好有效。
13.行車制動裝置的制動力、儲備行程、踏板的自由行程及制動完全釋放時間等指標應符合有關標準、規定及該車整車有關技術條件。
14.氣壓制動系統技術指標應符合有關標準及規定,必須裝有放水裝置和限壓裝置。
15.機械式制動器、拉桿拉線等機件應完好無損。
16.在車輛運行過程中,不應有自行制動現象;
17.車輛的制動距離、跑偏量、駐車制動性
18.車輛照明及指示燈具應安裝牢固、齊全有效。燈泡要有保護裝置,不得因車輛震動而松脫、損壞、失效或改變光照方向。所有燈光開關應安裝牢固,開關自如,不得因車輛振動而自行開關。
19.車輛均應設置喇叭,其性能應可靠,喇叭的音量應符合有關標準的噪聲規定。
20.車輛的各種儀表應齊全且靈敏有效。
21.車輛輪胎的充氣壓力應符合其技術性能要求。輪胎胎面的局部磨損不得暴露出輪胎簾布層。
22.車輛同一軸上的輪胎應為相同的型號和花紋。車輛轉向輪不得裝用翻新的輪胎。
23.車輛的鋼板彈簧不得有裂紋、斷片和缺片現象,其中心螺栓和U形螺栓須緊固。
24.減震器應工作正常。車架不得有變形、銹蝕、彎曲,螺栓、鉚釘不得缺少或松動。前后橋不得有變形、裂紋。
25.車輛的離合器應接合平穩,分離徹底,不得有異響、抖動和打滑現象。踏板力和自由行程等應符合有關標準、規定及該車整車有關技術條件。
26.變速器應無裂紋,變速換擋靈活、輕便,自鎖、互鎖可靠,變速桿無變形。
27.傳動軸萬向節應無裂紋和變形,鎖止齊全、可靠;傳動平穩,在運轉時,不發生震抖和異響。
28.駕駛室的技術狀況應能保證駕駛員有正常的勞動條件。
29.車輛駕駛室必須視線良好,風擋玻璃不得使用有機玻璃及普通玻璃。必須裝設后視鏡、刮水器。
30.燃油箱及燃油管路應堅固并有防護裝置,防止由于振動、沖擊而發生損壞及漏油現象。燃油箱與排氣管的位置應距300mm以上或設置有效的隔熱裝置。燃油箱應距裸露電氣接頭及電氣開關200mm以上。
31.運送易燃、易爆物品的專用車,必須備有消防器材和相應的安全措施。排氣管應安裝在車前,尾部應安裝接地鏈。車身應噴有“禁止煙火”字樣或標志。
32.進入易燃易爆場所作業的車輛必須具有防爆措施。
33.全掛車和半掛車中間應加裝安全防護裝置。
34.廠內機動車輛還應符合各自特有的安全條件和要求。
(三)安全管理
1.各車輛使用單位應加強對廠內機動車輛的安全管理,嚴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有關管理規則,保證廠內機動車輛的安全運行。
2.行政人事處負責建立健全廠內機動車輛交通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各部門認真執行。
3.廠內機動車輛應逐臺建立安全技術管理檔案,其內容包括:
3.1車輛出廠的技術文件和產品合格證;
3.2使用、維護、修理和自檢記錄;
3.3安全技術檢驗報告;
3.4車輛事故記錄。
4.行政人事處負責廠內機動車輛安全監督檢查。
5.車輛駕駛員必須攜帶駕駛證,不能酒后駕駛,駕駛過程中不準吸煙、飲食、談笑和其它妨礙安全的任何動作,駕駛室不準超額坐人,以及上下車時做到停穩開門,關門起步。
6.車輛行駛前必須檢查車輛剎車、方向機、喇叭、照明信號燈等主要裝置是否齊全完好,嚴禁帶病在場內行駛,在廠區內行駛,最高時速不超過10公里。
(四)安全技術檢驗
1.各使用單位應對廠內機動車輛進行日常維護檢查,并做好檢修臺帳記錄。
2.特種場內機動車輛須經特種設備監督檢驗所合格后方可行駛作業,檢驗不合格的車輛須予以復檢。
3.從事廠內特種設備機動車輛駕駛員,必須經勞動行政部門培訓、考核合格后取得《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資格證》,方可駕駛作業。
(五)罰 則
對違反本制度的員工,生產技術處可視情節輕重,并根據有關規定,分別給予通報、停駕、停駛、罰款的處罰。
(六)附 則
1.本制度解釋權屬生產技術處、行政人事處處。
2.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實施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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