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一條 企業應根據實際情況,在二級單位設置海(水)上船舶交通安全管理崗;基層單位應設立 專(兼)職安全員。
第二條 船舶交通安全管理機構(崗位)職責
(一)企業及二級單位海(水)上船舶交通安全管理科(崗)職責
1.貫徹、落實國家有關海(水)上船舶交通運輸安全法規、條例、標準,及集團公司的各項規章 制度;
2.制訂、完善有關海(水)上船舶交通安全管理規定;
3.根據季節特點、作業要求,及時組織安全檢查,監督存在問題和隱患的整改;
4.落實安全教育培訓計劃,組織開展安全活動;
5.建立健全船舶安全管理臺賬和安全資料;
6.負責船舶及船員的保險;
7.參與對船長、船舶駕駛員、船舶輪機員的技術考核工作和船長指揮資格的認定;
8.負責對船舶安全事故進行調查、處理,并做好事故統計和上報。
(二)專(兼)職安全員職責:
1.全面貫徹上級領導指示精神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2.負責對船舶安全設施進行安全檢查,落實整改存在的隱患;
3.組織安全活動,并做好記錄;
4.建立、健全安全臺賬和資料。 第三條 應建立并實行以下制度:
(一)船舶安全管理制度;
(二)員工技能考核評定管理制度;
(三)船長指揮資格認定制度;
(四)船舶應急預案;
(五)船舶與設備安全維護保養制度;
(六)危險貨物裝卸、運輸、管理制度。
第四條 應建立并保存以下船舶安全管理臺賬和資料:
(一)船舶基本情況臺賬;
(二)船舶證書登記臺賬;
(三)船舶安全檢查及隱患整改檔案;
(四)船舶事故登記檔案;
(五)船舶航海圖書臺賬;
(六)船舶救生器材、信號配備臺賬;
(七)船舶消防設備、器材登記、維護臺賬;
(八)船岸聯合應急演習計劃、演習記錄。
第五條 船舶單位和每條船舶都應制定相應的應急預案,并定期進行應急演習。 第二章 船舶單位安全要求
第六條 從事海(水)上交通運輸的單位應取得國家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核發的國際、沿?;騼群?營運資質和工商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
第七條 船舶單位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安全營運和防止污染管理規則》建立安全管理體 系,并應取得國家海事主管部門核發的符合證明(DOC)和安全管理證書(SMC)。
從事國際船舶營運的船舶單位應按照《國際船舶安全營運和防止污染管理規則》建立安全管理體 系,并取得國家海事主管部門及參加國際海事組織國家的海事主管部門核發的符合證明(DOC)和安全 管理證書(SMC)。
第八條 船舶單位應使船舶和設備處于良好的技術狀態,確保船舶安全航行。
第九條 船舶單位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最低安全配員規則》的規定,配備合格的船員。
第十條 在船舶租賃時,應簽定船舶租賃服務合同。合同中應明確雙方安全責任、權力與義務。
第三章 船舶安全要求
第十一條 船舶投入使用前應取得國家海事主管部門簽發的國籍證書、船舶登記證書、最低配員 證書等法定證書,并按有關規定取得有效的船舶檢驗和適航證書。
第十二條 應按照規定接受政府海事主管部門對船舶的安全檢查,并認真整改存在的問題。 第十三條 船舶應按照有關規定設立各項安全標志,正確的顯示號燈、號型。在危險區、作業區與生活區應按照有關規范劃定明顯的界限,并以文字加以標識。船舶的關鍵性設備和技術系統應采用 顏色、文字、銘牌等加以標識,并指定專人負責維護、保養、使用。關鍵性操作如救生艇釋放程序、 二氧化碳釋放程序、消防炮啟動程序等應在操作地點以文字標明。
第十四條 應記錄并保存好《航海(行)日志》、《輪機日志》。 第四章 從業人員資格
第十五條 船舶單位管理人員中半數以上的人員應取得交通部認可機構頒發的從業資格證書或 取得航運、航海、船舶、船機等專業中等(內河、職高)以上學歷。
第十六條 船舶單位海務、機務管理人員應持有與船舶種類相適應的不低于大副、大管輪的適任 證書。
第十七條 船舶單位應有四名以上專職管理人員,且管理人員與企業簽定勞動合同在兩年以上。 第十八條 從事液貨危險品船運輸的船舶單位,最高管理層中至少有一人取得相應的危險品船船長或輪機長適任證書;海務、機務主管還應持有與船舶種類相適應的船長、輪機長適任證書。
第十九條 有船單位應對陸岸基地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及實際業務能力作出評估,以確保其具有適當的資格。
第五章 船員安全要求
第二十條 船員所持有的適任證書、特殊培訓合格證及專業培訓合格證應與其服務船舶的種類、 等級、航區相適應;不應低于所擔任的職務。
(一)船長應負責船舶安全運輸管理,全面貫徹執行有關安全和防污染公約、規定、規則、指南 和標準。
(二)大副主持甲板部的日常工作;履行航行值班、錨泊值班責任;制訂并組織實施甲板部各項 工作計劃,處理工作中出現的各種問題;負責貨物的配載、裝卸、交接和運輸等管理。
(三)輪機長是全船機械、動力、電氣(無線電通信導航和甲板部使用的電子儀器除外)設備的 技術總負責人,并對甲板部所管設備的技術管理進行監督和指導。負責船舶預防檢修計劃和技術操作 規程,使各種設備保持良好技術狀態,確保船舶安全。
(四)船舶在停泊期間,應配備足夠的并具有熟練操作能力能夠保持船舶及相關設備安全有效運 行的船員。無論何時,船長和大副、輪機長和大管輪不應同時離船。
(五)因需要需增加船員時,船上總人數不應超過救生設備的定員。 第六章 航行安全要求
第二十一條 對船舶的安全檢查應按《安全檢查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海(水)上船舶應在有效證書中所允許的航區及海洋環境條件范圍內進行航行和施 工作業;否則應提前到避風水域避風。
第二十三條 船舶航行應嚴格遵守有關的航行和避碰規則。在大風浪中、霧中、冰區、夜間、分 道通航及狹窄水道、進出港航行應嚴格按照有關的規則、指南執行,正確顯示號燈號型,并與有關方 面保持密切的通信聯絡,嚴格駕駛室及輪機值班制度。
第二十四條 船舶系泊作業中應加強船岸聯系,嚴格執行系泊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條 海(水)上拖帶作業中拖輪、輔助船與護航船的選擇應符合相關標準與規范的要求。
第二十六條 海(水)船舶所載物品應滿足船舶技術證書的要求,人員交通應乘坐交通船,載客人數控制在額定載客人數之內。
第二十七條 船舶動火作業應按交通部、公安部、中國船舶工業總公司令第 31 號公布《船舶修理 防火防爆管理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 人員進入受限空間作業應按公司《進入受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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