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安全生產管理,進一步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安全工作方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出租汽車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結合行業特點和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一、出租汽車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在特大事故中被認定負有領導責任的,除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相關規定處理外,按照《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責令公司停業整頓,可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并可處其法定代表人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出租汽車公司分管安全工作的經理、安全生產主要負責人和安全機構負責人在重大責任以上事故中被認定負有管理責任的,因生產安全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拖延緩報的,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條例》處罰外,公司給予通報批評、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留用察看、開除等行政處分。
三、出租汽車公司駕駛員發生一般交通責任事故的,公司按照合同規定對駕駛員給予經濟處罰,酒后駕車或將車交無證人員駕駛發生交通安全事故,被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或者一年內連續發生重大交通安全責任事故兩次以上(含兩次)的,出租汽車公司同駕駛員解除合同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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