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為提高承赤高速公路工程建設質量,確保施工安全,充分發揮施工、監理單位主要人員的作用,增強責任心,特制訂承赤高速公路質量、安全抵押金制度。
第二條:本項目執行質量安全責任人制度,對路基、橋涵、隧道的關鍵部位、重點工序進行質量安全管理,并在施工現場明牌標示。
第三條:抵押金數額:
施工單位:項目經理20000元、總工15000元
監理單位:總監(總監代表)10000元、駐地:10000元
第四條:抵押金的收繳與管理:
1、本制度自發布實施一個月內各施工、監理單位將質量抵押金收齊后交籌建處財務科并單獨設立賬戶和個人明細,專款專用。
2、未違反本制度規定、未發生質量安全事故,工程交工驗收合格后如數返還。質量、安全抵押金的使用將按照本辦法有關條款以文件或罰款單的形式進行獎罰。
3、籌建處每年末進行綜合評比,將罰款獎勵給相關人員。次年一月份各施工、監理單位將質量抵押金缺額收齊后交籌建處財務科。
4、因工作關系調動或調換的人員,經由相關單位出具證明并經籌建處同意后,其抵押金如數退還。
第五條:適用范圍
路基:臺背回填;小橋涵砼施工;擋墻防護;髙填深挖。
橋梁:梁板預制、安裝;樁、柱、蓋梁施工;鋼筋加工;橋面鋪裝;護欄施工;伸縮縫安裝。
隧道:洞口施工、隧道開挖;噴錨支護、二次襯砌;仰拱施工;排水系統。
第六條:獎罰
1:在上級部門進行的質量、安全檢查中未發現質量安全問題并受到表揚的施工、監理單位,籌建處將通報表揚相關的施工、監理責任人,并獎勵1000~2000元。
2:在籌建處組織的歷次檢查評比中未發現質量安全問題,給予前三名相關的施工、監理責任人500~1000元獎勵。
3:籌建處領導巡視檢查發現存在質量、安全問題的,每處處罰相關責任人200~500元
4:在省級及省級以上部門組織檢查中,出現質量、安全問題,每條處罰項目經理1000元,駐地500元,總監100元。
5:在籌建處組織的歷次檢查評比中,出現質量安全問題,給予后三名相關的施工、監理責任人500~1000元處罰。
6:在籌建處項目工程師日常巡視檢查中,發現存在質量、安全問題,經報科長(分部主任)批準,每條處罰項目經理200元,總工150元,駐地100元,總監30元。
7:對于違反本制度規定,多次發生質量安全事故的個人,籌建處將給予通報批評,嚴重的將驅除出本項目。
第七條:質量安全控制要點:(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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