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目的
為了加強公司交通安全管理,避免交通違章,積極預防交通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加強對公司駕駛員、車輛的管理力度,建立健全公司駕駛員、車輛安全管理考核機制,特制定本考核獎懲制度。
第二章 適用范圍
本實施細則適用于公司各部門、駕駛員、車輛日常安全管理。
第三章 編制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二、公司駕駛員、車輛管理制度。
第四章 一般規定
發生違反公司車輛安全管理規定屬我方責任的交通事件且損失低于10000元(含)者定為一般交通事件,發生人身重傷、車輛丟失等我方責任的交通事件或損失超過10000元的交通事件定為重大交通事故。
第五章 責任劃分
一、公司車輛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對車輛負責人、駕駛員進行培訓、駕駛證取證、車輛保養、定檢、損壞維修、購買車輛保險、保險索賠等工作。
二、公司車輛管理部門負責駕駛人員資質、交通違章、車輛配置常用工器具、車輛應急物品、車輛衛生、日常培訓等檢查監督工作,是車輛安全管理監督部門。
三、各分公司分別是本部門車輛安全管理的直接責任部門,是考核實施細則在本部門的直接執行者。
第六章 考核實施細則
第一條 部門考核實施細則
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及公司要求,應對駕駛員進行每季度不少于一次的交通安全宣傳教育培訓,通過開展交通安全教育,增強職工道路交通安全意識,提高遵守交規的自覺性,避免交通違章,積極預防交通事故,聯系相關部門,定期進行車輛保養、定檢,及時進行損壞維修、購買車輛保險等工作,及時進行車輛技術檔案和有關臺帳的建立、管理和監督。未按要求完成或未按時完成上述工作,經公司總經理批準,對責任部門進行處罰。
二、公司各個部門對本部門車輛負責人、駕駛員具有直接管理責任,如車輛發生刮擦、碰傷、翻車、嚴重損壞及嚴重交通事故,責任部門應及時向公司報告,因管理不力導致本部門出現交通事故,經公司總經理批準,對發生交通事故部門相關責任人進行處罰。
第二條 車輛駕駛人考核實施細則
駕駛員應模范地遵守交通法規,共同維護好交通秩序。駕駛員要做到自覺遵守交通法規,如存在下列行為,一經發現,給予相應的處罰:
一、嚴禁酒后開車,發現一次,處以罰款500元,予以辭退;
二、嚴禁超速行駛(高速公路不高于90km/h,省道不高于60km/h,鄉村道路不高于40km/h,山區道路不高于30km/h),發現違反規定一次,處以罰款200元;
三、嚴禁開斗氣車,發現一次,處以罰款100元;
四、嚴禁疲勞駕駛,發現一次,處以罰款100元;
五、嚴禁將機動車交給非內部駕駛證人員駕駛,發現一次,處以罰款200元;
六、未經批準,公司車輛不得借予本公司之外的人員使用,一經發現,處以罰款500元;
七、遇大雨、大雪、大霧、沙塵暴等惡劣天氣時,應盡量不出車或少出車。未經主管領導批準,強行出車者,給予警告處分。
八、駕駛員無故不參加安全培訓和例會者,一次返款200元;
九、根據公司準駕制度,行車時車輛駕駛人必須隨身攜帶機動車駕駛證、行車證、從業資格證、道路運輸證等相關證件材料,如因忘記攜帶,被交管部門處理,主要責任由車輛駕駛人個人承擔;發現手續不全,強行出車被交管部門處理,全部責任由車輛駕駛人承擔;
十、駕駛人駕駛車輛超限超載2次者,到公司進行安全教育培訓,寫出檢查及保證書;
十一、因疏忽大意,導致車輛被盜,車輛駕駛人承擔主要責任
第三條 重大交通事故處理
發生重大交通事故后經公司辦公會確定考核結果,年度安全目標考核不因事故后的處罰而免除。
第五條 獎勵辦法
一、對遵守交通規則,一年內無任何交通事件,經公司辦公會確定給予一定獎勵;
二、提前預見危險,并及時提醒駕駛員注意,避免事故發生,經上報批準,進行適當的獎勵。
第四條 檢查與評價
一、本制度由公司技保處負責檢查本考核細則的執行情況。
二、本制度由公司技保處部負責解釋。
三、本制度通過實踐不斷修改、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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