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落實安全生產責任,防止和減少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促進全區經濟快速、持續、健康發展,根據《安全生產法》、《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區直行政機關、各鎮政府 (街道辦事處)及部門、以及團體、學校、企業的安全生產責任人,在安全生產工作中發生規定的情形,應予“一票否決”的,適用本制度。
第三條 本制度所稱安全生產責任人是指法律法規、政府規章及有關規程規定賦予安全生產責任的人員。
第四條 本制度所稱“一票否決”是指在安全生產工作中必須切實貫徹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出現下列規定的情形時,安全具有否決權。
(一)各級政府、各職能部門以及其他安全生產責任人,在各項職能決策過程中,要切實落實“安全優先”的原則,沒有安全保障或存在尚不能解決的安全問題時暫不決策。
(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需要審查批準或者驗收的,對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的,不得批準或驗收通過。
(三)生產經營單位的建設項目(含招商引資項目),沒有做到安全生產“三同時”要求的,不得開工建設,完工后不予驗收、不得投入使用。
生產經營單位在生產經營活動中,一切生產經營活動都要服從于安全生產,出現生產經營活動與安全矛盾時,應優先解決安全問題,不安全不生產。
不具備安全生產基本條件的企業,不得從事任何生產經營活動。
第五條 在一年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安全生產責任人和責任單位參加各級、各類綜合性先進單位、先進個人評選資格。
(一)管轄范圍內發生特大以上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的 ;
(二)管轄范圍內發生二次(含二次)以上重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的;
(三)區人民政府及區安全生產委員會掛牌督辦的重大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未能按期完成整改的;
(四)瞞報、謊報、漏報事故并造成社會惡劣影響的;
第六條 出現上述第六條第一款情形的,相關安全生產責任人在一年期限內不應提拔任用。
第七條 本制度中所稱的重大、特大安全生產事故劃分標準,按照國家標準(GB/T15236-94)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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