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建立并落實鍋爐使用單位安全主體責任的長效機制,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調度工作制度,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制定本清單。
第二條 本單位風險管控清單按照鍋爐使用中存在可能導致事故發生的設備的不安全狀態、人的不安全行為、管理和環境上的缺陷4個類別及動態風險進行劃分。
第三條 人員類風險至少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未按規定配備安全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
(二)作業人員未持有相應資格證件;
(三)未按規定對安全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開展安全教育培訓;
(四)作業人員未遵守操作規程進行作業或到崗值守情況不符合要求。
第四條 管理類風險至少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未按有關規定設置安全管理機構;
(二)未按規定建立鍋爐使用安全節能管理制度;
(三)未按規定建立安全技術檔案;
(四)未按規定及時辦理使用登記和變更登記;
(五)未按規定制定應急預案并定期演練;
(六)鍋爐停爐期間未按規定對鍋爐及水處理設備進行停爐保養。
第五條 設備類風險至少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選用國家明令禁止或淘汰的鍋爐產品;
(二)未按規定調試、檢查和啟動鍋爐;
(三)鍋爐膨脹異常;
(四)鍋爐本體(含輔機附件)和鍋爐范圍內管道出現異常等情況;
(五)未按規定進行維護保養、自行檢查和定期檢驗。
第六條 安全附件、儀表和安全保護裝置類風險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一)安全閥、壓力表、液位計、溫度測量裝等未按規定定期試驗、校驗或校準;
(二)壓力、液位、溫度測量裝置示值誤差不正常;
(三)水位、壓力、溫度、點火程序控制、熄火保護等聯鎖保護裝置的設置不符合要求。
第六條 環境類風險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鍋爐操作空間、鍋爐安置環境、安全警示標志等存在不符合要求的情況;
第七條 熱水鍋爐、有機熱載體鍋爐的風險還包括以下內容:
(一)熱水鍋爐系統、有機熱載體鍋爐系統不符合要求;
(二)自動補給水裝置、循環泵停泵聯鎖裝置不符合要求;
(三)膨脹罐、閃蒸罐、冷凝液罐等不符合要求。
第八條 D級鍋爐風險還包括以下內容:
(一)未對作業人員進行培訓;
(二)未開展定期自行檢查,未對安全附件定期維護;
(三)擅自對鍋爐進行改造;
(四)鍋爐使用年限超過8年。
第九條 其他來自政府監管部門的監督、通報、預警,投訴舉報和輿情信息等動態風險。
第十條 本單位根據上述規定制定了《鍋爐安全風險管控清單》(例表見附錄B1),當風險指標發生變化時,需對清單及時進行調整。
高壓乙炔氣瓶使用規定
乙炔、氧氣瓶的存放規則
高耗能特種設備節能管理制度
特種設備風險評價管理制度
接受特種設備安全監督制度
特種設備事故報告和處理制度
特種設備應急預案管理制度
特種設備安全作業管理制度
叉車管理規定
電梯使用安全管理制度
氣瓶安全管理和使用規定
起重設備安全管理制度
鋼絲繩使用安全規范
氧氣瓶的安全存放及使用
特種設備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崗位責任制
金屬管道法蘭跨接防靜電規定與規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