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和適用范圍
1、目的
為明確本崗位的安全職責,特制訂本規定。
2、適用范圍
本責任適用于本公司起重工安全生產職責。
二、職責
1、起重指揮應由技術熟練,懂得起重機械性能的人員擔任。指揮時應站在能夠照顧到全面工作的地點,所發信號應事先統一,并做到準確,宏亮和清楚,所有人員嚴禁在起重臂和吊起重物下面停留或行走。
2、有缺陷的卡環嚴禁使用,起吊物件應使用交互捻制的鋼絲繩、鋼絲繩如有扭結、變形、斷絲、銹蝕等異常現象,應及時降低報廢
3、編結繩扣應使各股松緊一致,編結部分的長度不得小于鋼絲繩直徑的15倍,并且不得短于300毫米,用套子連成繩套時,卡子不得少于三個,地錨(樁)應按施工方案確定的規格的位置設置,如發現有溝坑、地下管線等情況,應及時報告施工負責人采取措施。
4、用四根繩扣吊裝時,應在繩扣間加鐵扁擔等調節其松緊度,使用開口滑車必須扣牢,禁止人員跨越鋼絲繩和停留在鋼絲繩可能彈及的地方,起吊物件,應合理設置溜繩。
5、纜風應合理布置,松緊均勻,纜風與桅桿頂應用卡環連接。纜風與地錨連接后應用繩卡軋死,纜風繩與高壓線之間應有可靠的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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