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鍋爐安全管理員、司爐工和水質化驗工應經過培訓考核,取得由質量技術監督管理部門發放的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
2、作業人員的培訓包括:外委培訓(由具備相應資格的當地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培訓機構或管理咨詢機構提供)和單位內部培訓兩種;
3、單位人力資源管理部門應建立鍋爐安全管理員、司爐工和水質化驗工的培訓、教育檔案,及時通知有關人員參加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的換證考試,保持作業人員證的有效性。
4、人力資源管理部門每年編制當年度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的培訓計劃,報告單位領導批準后實施。
5、單位內部培訓由鍋爐管理人員負責組織實施,每月至少組織一次,培訓的內容主要包括:國家有關特種設備的法律、法規、規章的學習;鍋爐事故的案例分析;鍋爐有關技術知識的學習,必要時可組織人員進行筆試。每次培訓必須做好相應的記錄。
6、參加外委培訓(當地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培訓機構或管理咨詢機構)的人員必須經單位領導同意,培訓合格的予以報銷相應的費用。
7、特種設備作業人員未按規定參加培訓,或培訓考核不合格的按有關制度予以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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