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管理制度適用于額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一噸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電動葫蘆。
1. 使用部門應當使用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電動葫蘆。
2. 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到區技術監督局管理部門登記。
3. 應當建立電動葫蘆安全技術檔案。安全技術檔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 制造單位、產品質量合格證明,使用維護說明書。安全技術文件和資料。
2) 定期檢驗和定期自行檢查的紀錄。
3) 日常使用狀況記錄。
4) 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的日常維護保養記錄。
5) 運行保障和事故記錄。
4. 應對電動葫蘆進行日常維護保養。每月進行一次自行檢查,并作出記錄,發現異常情況應當及時處理。
5. 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定期檢驗要求,有檢驗檢測機構檢驗。
6. 對操作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培訓,保證操作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作業知識,并取得國家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考核合格的證書。
7. 操作人員在作業中應當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和有關的安全規章制度。
8. 操作人員在作業過程中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應當立即向有關部門和有關負責人報告。
注:起重機小于1噸的電動葫蘆,按照3.4.6.7.8條款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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