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設備操作人員和指揮人員應持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法的崗位證方可上崗,設備操作人員和指揮人員應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正確操作。按規定執行班前、班后的檢查和維護保養制度。發現設備存在異常情況,應及時處理,不能解決的應及時報告,待隱患消除后方可繼續使用。嚴禁操作工擅自調整安全限制、限位開關。嚴禁無證人員上機操作。
2、建筑起重機械要做到“三定”即:定人、定機、定責,并實行機長負責制。操作人員要做到“三懂四會”即:懂性能、懂原理、東構造;會操作、會維修保養、會檢查、會排除故障;精心操作,并填好機械運轉記錄卡和交接班記錄。
3、使用單位應當做好建筑起重機械的安全防護措施,如安全防護棚等,在建筑起重機械活動范圍內設置明顯的警示標志、對作業范圍內的設備、設施做好安全防護。
4、建筑起重機械操作人員在作業中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有權在發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立即停止使用設備或者采取必要的應急措施后撤離危險區域。
5、企業至少每月組織一次由安全員、機管員組成檢查小組,對再用的建筑起重機械進行安全檢查,并效驗各種安全保護裝置,做好記錄,檢查中發現存在的隱患應及時整改并有反饋記錄。
6、有條件的建筑施工企業、租賃企業要開展紅旗設備競賽活動,按紅旗設備的有關要求開展檢查評比,促進機械完好率和利用率的提高。
7、有下列情況之一,應重新組織有關單位對設備檢查驗收,并向檢測機構提出申請,未經檢測或檢測不合格不得使用:
(1)在同一施工地點連續使用超過一年的;
(2)正常安裝使用后,停止使用一年以上,重新啟用前;
(3)施工升降機防墜安全器、高處作業吊籃安全鎖超過其標定有效年限的應重新標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8、企業有權對違反操作規程及存在安全隱患不及時整改的操作工或使用單位采取罰款或停機整改等相應措施。在檢查中若發現操作工擅自調整各種安全限制、限位裝置及其它違規行為將按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9、使用單位應監理建筑起重機械事故報告制度。一旦發生安全生產事故,無論有無人員傷亡,應按規定及時報告企業及有關部門。
10、發生事故后應立即啟動事故應急預案,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本著事故“四不放過”的原則,進行事故原因和責任人的分析,對責任人進行相應的處罰,采取相應的防范措施,將于全體員工和操作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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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設備風險評價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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