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為認真貫徹TSG G5001-2008《鍋爐水處理監督管理規則》和GB/T1576-2008《工業鍋爐水質》,鍋爐房應配備專職或兼職的經當地質監部門考核發證的水質化驗員。
2、鍋爐結構,型號的不同選用相適應的水處理方法。并及時進行化驗和處理,以確保鍋爐水質符合要求。
一般情況下,要求化驗時間和項目如下。
1)每月進行一次原水硬度,堿度,PH值,濁度的化驗。有條件的單位應做水質全分析。
2)當采用爐外化學處理時,每班至少進行一次給水(軟水)、汽質量的化驗。對于額定蒸發量小于等于4T/H的鍋爐,在水處理設備運行工況穩定的情況下,可適當延長化驗時間。
3)采用爐內加藥處理時,給水和爐水的有關指標每天至少化驗一次。
4)額定蒸發量大于或等于10T/H的鍋爐,給水應進行除氧,對于供汽輪機用汽的鍋爐,給水溶解氧應小于等于0.050mg/L;若采用化學除氧,則應監測爐水的亞硫酸根含量。
3、鍋爐水質應符合GB/T1576-2008《工業鍋爐水質》的要求。各單位應根據各自的鍋爐及水處理方法,把水質標準中的相應要求列出來。
4、及時、正確、清晰、完整做好水質化驗記錄,并將記錄數據保存一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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