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的
鋼絲繩是起重作業中不可缺少的重要部件,鋼絲繩的好壞,直接影響吊掛作業的安全,為了能更好的保管好吊掛用的鋼絲繩,特制定本規定。
2.具體要求
2.1吊掛指揮工在每次吊掛作業前,應根據所吊物體的重量,正確選用鋼絲繩、卡環,達到報廢標準的鋼絲繩、卡環,絕不允許使用。
2.2吊掛有棱角快口的物件,鋼絲繩應與棱角快口處有襯墊,保護好鋼絲繩,以免鋼絲繩被切斷發生事故。
2.3吊掛用鋼絲繩使吊完畢后,應按規格分別擺放,直徑25毫米以下的吊掛用繩應掛在指定的吊架上;超過直徑25毫米的吊掛用繩,按規格分別擺放在指定的平臺上(平臺周圍應有高200毫米,涂有黃黑色標的欄桿),以便下次使用。
2.4吊掛鋼絲繩定期應由吊掛人員自行檢查,檢查合格的按每季度涂有不同顏色的安全標志色,即1-3月涂綠色、4-6月涂紅色、7-9月涂黃色、10-12月涂白色;著色部位在吊掛鋼絲繩的兩端即編結處或鋁合金套管處,著色長度為200毫米。
3.處罰
每季度的前5天為著色時間,安保科負責監督檢查,超過時間未檢查著色,每根鋼絲繩處罰100元,車間領導及安保科各處罰20元一根。
4.執行時間
本規定從09年元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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