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施工單位應當自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驗收合格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登記。登記標志應當置于或者附著于該設備的顯著位置。”現特建立起重機械和設備設施登記備案制度,對進入施工現場的機械設備嚴格把關,加強監管督查,確保生產安全。為了使我合同段起重機械和設備設施符合業主安全生產規范、標準的要求,消除隱患、保證安全運轉和使用。特制訂本制度。
一、施工現場各類設備設施的檢測驗收登記工作具體由材設部進行操作,建立完整、準確的設備技術檔案,數據應準確、真實,驗收、檢測項目應齊全。
二、起重機械和設備設施的驗收登記,應當按臺建立起重機械及其安全保護裝置的安全技術檔案。使用租賃起重機械的,由租賃單位提供該臺機械的安全技術檔案。安全技術檔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特種機械設備登記管理臺帳應包括相應的監督檢驗證明、質量合格證明、安裝使用說明書、交接驗收等原始資料文件;
2、安裝、大修、改造的記錄及其驗收資料;
3、運行使用、維修保養和常規檢查的記錄;
4、運行故障和事故記載;
5、該設備累計運轉記錄
三、起重機械設備設施安裝、操作、維修保養等作業人員,必須接受專業的培訓和考核,取得地、市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頒發的《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資格證》后,方能從事相應的工作。
四、材設部應加強對起重機械和設備設施的日常監督檢查。檢查內容包括機械作業人員持證上崗情況; 有無違反起重機械安全操作的現象;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及執行情況;設備運行情況、日常保養維修情況;檢查安全防護裝置是否齊全、有效。
五、機械設備使用過程中發生事故或有違規作業、違章操作的,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及項目經理部管理制度實施處理或處罰。
六、須嚴格執行設備的維修保養制度,明確維修保養者的責任,對設備定期進行維修保養。
七、特種設備的維修保養必須由持《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資格證》的人員或委托有資格的機構進行維修保養,人員數量應與工作量相適應。接受委托的特種設備維修保養單位,必須與我項目部簽訂維修保養合同,并對維修保養的質量和安全技術性能負責。
八、使用特種設備嚴格執行安全技術性能定期檢驗制度。按時申請定期檢驗,及時更換《安全檢驗合格》標志中的有關內容。
九、遇到下列情況之一的特種設備,在使用前,承擔維修保養的單位應當對其進行全面檢查和維修保養:
1、經受了可能影響其安全技術性能的自然災害(如火災、水淹、地震、雷擊、大風等);
2、發生設備事故;
3、停止使用1年以上。
經全面檢查和維修保養,完全消除影響安全的隱患后,方可以投入使用。實施大修的特種設備,必須按照大修的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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