壓力容器作業人員(含壓力容器操作人員和安全管理人員)具有良好的素質是保證壓力容器安全使用的前提,《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規定特種設備作業人員應經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考核,并做到:
1.壓力容器操作和安全管理人員應接受相關知識的培訓,取得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頒發的《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后方可獨立上崗。
2.從事壓力容器操作和安全管理人員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1) 年齡在18 周歲以上;
2) 身體健康并滿足申請從事的作業種類對身體的特殊要求;
3) 有與申請作業種類相適應的文化程度;
4) 具有相應的安全技術知識與技能;
5) 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規定的其他要求。
3.培訓的方式包括使用單位內部的入職培訓、崗位培訓、壓力容器使用和管理培訓,以及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舉辦的特種設備作業人員上崗資格培訓。
4.安全管理人員應定期對作業人員開展內部崗位培訓,培訓內容一般應包括:
1) 安全生產和特種設備管理方面的現行法律法規;
2) 壓力容器相關的技術標準和檢驗要求;
3) 壓力容器的基本結構、工作原理、性能特點;
4) 壓力容器安全保護裝置的種類與作用;
5) 壓力容器的安全操作、應急救援和日常管理;
6) 壓力容器事故及防范;
7) 日常的安全教育等。
5.各種形式的培訓考核均應予以記錄。
6.壓力容器操作人員、管理人員的《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正本由人事部門或特種設備檔案管理人員統一保管,附件由本人隨身攜帶。以方便管理和檢查。
7.壓力容器作業人員應不斷學習新的相關知識,以適應法律法規的變化和技術的發展。
8.人事部門或特種設備檔案管理人員應及時安排壓力容器作業人員的換證考核工作,在《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有效期屆滿前三個月應與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培訓機構所取得聯系,以便及時辦理復審和考核。對于資格證書過期或復審不合格的不得再安排相應的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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